国民党军衔:

国民党军队过去实行的是中华民国的军衔,军官、士官分为4官等16官阶、士兵分为3等级

军衔阶级章图示

将官特级上将5颗星

一级上将4颗星

二级上将3颗星

中将2颗星

少将1颗星

校官上校3颗梅花

中校2颗梅花

少校1颗梅花

尉官上尉3直杠

中尉2直杠

少尉1直杠

少校放到现在最多也就是个副团长

司令的意思是部队的最高指挥官,如果部队只有一个师,那师长就是这个部队的司令。

如果部队只有一个营,那营长也是这个部队的司令。

他是少校司令,说明他当时在你们那个地方所带的兵估计就一个营。

姓名军衔授衔时间最高任职

阎锡山陆军一级上将193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第二战区司令长官,行政院院长

冯玉祥陆军一级上将1935行政院副院长兼军政部长,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

张学良陆军一级上将1935东北边防军司令,陆海空军副总司令

何应钦陆军一级上将193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谋总长兼军政部长,参谋总长兼陆军总司令,国防部长

李宗仁陆军一级上将1935第五战区司令长官,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行营主任,中华民国副总统、代总统

朱培德陆军一级上将193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谋总长,军事训练总监部总监

唐生智陆军一级上将1935北伐军前敌总指挥兼第八军军长,第四方面军总司令,军事参议院院长

陈济棠陆军一级上将193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常委,第一集团军总司令

陈绍宽陆军一级上将1935国民政府海军署署长、海军部部长

刘湘追赠陆军一级上将1938第二战区司令长官兼第二十三集团军总司令

程潜陆军一级上将1939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谋总长,第一战区司令长官

宋哲元追赠陆军一级上将1940第一集团军总司令,第一战区司令长官

陈调元追赠陆军一级上将1944军事参议院院长

白崇禧陆军一级上将1945国防部长,华中“剿总”总司令

陈诚陆军一级上将1947国防部参谋总长,国民党副总裁,行政院院长,副总统

顾祝同陆军一级上将不详陆军总司令,参谋总长兼代理国防部部长

薛岳陆军一级上将1950第九战区司令长官,徐州绥靖公署主任,国民政府参军长,广东省主席兼海南防卫司令

周至柔海军一级上将1951空军总司令,参谋总长

徐永昌陆军一级上将1952陆军大学校长,国防部长

桂永清海军一级上将1954海军总司令,参谋总长

彭孟缉陆军一级上将1959陆军总司令,参谋总长

王叔铭空军一级上将1959空军总司令,参谋总长

郑介民追赠陆军一级上将1959参谋次长,国家安全局局长

黄杰陆军一级上将1960台湾省主席,国防部部长

黄镇球陆军一级上将1961联勤总司令,总统府参军长,台北卫戌总司令

朱绍良追赠陆军一级上将1963第八战区司令长官兼陕甘宁边区总司令,重庆绥靖公署主任

余汉谋陆军一级上将1965陆军总司令

刘安祺陆军一级上将1965金门防卫司令官,陆军总司令

黎玉玺海军一级上将1967海军总司令,参谋总长

高魁元陆军一级上将1968参谋总长,国防部部长

刘玉章陆军一级上将1970台湾警备总司令兼台湾军管区司令

陈大庆追赠陆军一级上将1972陆军总司令,国防部部长

胡琏陆军一级上将1972金门防卫司令官,陆军副总司令

赖名汤空军一级上将1970参谋总长

宋长志空军一级上将1981国防部部长

郝柏村陆军一级上将1981参谋总长,国防部部长

陈焱龄空军一级上将1989空军总司令,参谋总长

刘和缣海军一级上将1992海军总司令,参谋总长

特级上将:仅蒋介石一人,1935年3月31日国民政府授于蒋介石此衔。

一级上将:1935年4月1日,国民政府授任冯玉祥、阎锡山、张学良、何应钦、李宗仁、朱培德、唐生智、陈济棠等八人为陆军

一级上将.以后,先后授任和晋任陈绍宽为海军一级上将;程潜、白崇禧、陈诚为陆军一级上将。在大陆期间,国

民党军队先后有12人被授于或晋升一级上将。

二级上将:1935年4月2日,国民政府授任白崇禧、龙云、刘峙、顾祝同、傅作义等20人为陆军二级上将。以后,又陆续授任和晋任了30位陆军二级上将。

国民党军队自1935年4月开始授任第一批一级上将,到退出大陆时共授任和晋任12位一级上将。到台湾后,又陆续晋任了

20余名一级上将。另外,还先后追赠、追晋了8为陆军一级上将。因曹锟、吴佩孚未在国民党军中任职,未列入表中。

中将加上将衔:加上将衔仅限于陆军中将,陆军中将符合晋升上将条件者,因受员额所限可先加上将衔,待二级上将空出缺额再从中将加上将衔者择优正式晋升上将。虽然不少加上将衔者后来都正式晋升为二级上将,如张治中、卫立煌、马鸿逵、胡宗南、汤恩伯等;也有人是死后才被追晋的,如张自忠、廖磊等;还有人生前死后都未正式晋升,如钱大均、罗卓英等。

陆海空军勋赏条例

第1条

陆、海、空军军人着有战功或勋绩者,其叙勋行赏,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依本条例行之。

第2条

勋赏之种类如左:

一国光勋章。

二青天白日勋章。

三宝鼎勋章。

四忠勇勋章。

五云麾勋章。

六忠勤勋章。

七勋刀。

八荣誉旗。

第3条

国光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保卫国家,着有特殊战功者颁给之。

第4条

青天白日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保卫国家,战功卓著者颁给之。

第5条

宝鼎勋章分为九等,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或镇慑内乱,着有战功者,依左列规定,分别颁给之:

将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6条

忠勇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英勇作战,负伤不退者颁给之。

第7条

云麾勋章分为九等,凡陆、海、空军军人,对于国家建有勋绩,或镇慑内乱,立有功绩者,依左列规定,分别颁给之:

将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8条

忠勤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连续服现役十年以上,其服务成绩,足资矜式者颁给之。

第9条

勋刀分为三等。凡陆、海、空军将等官,所授勋章晋至最高等,而复建有战功或勋绩者颁给之。

第10条

荣誉旗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部队,特着忠勇战功者,颁给之。

第11条

非陆、海、空军军人或在乡军人或外籍人员,对于战事建有勋功者,得依本条例之规定,颁给宝鼎或云麾勋章。

第12条

勋章、勋刀,由总统以明令颁给,并填给勋章、勋刀证书。

第13条

勋章、勋刀,除由总统特令颁给外,得由各主管长官,将立功人员之功绩事实,造具勋赏建议册,按照行政系统,层报国防部核定,呈请行政院转呈总统颁给之;战时得交由最高军事长官,先行授与,补呈总统备案,并交该管机关注册。

第14条

勋章、勋刀,将等官,由总统或最高军事长官亲授或派员代授之;校等官以下及士兵,由主管长官或原呈请机关授与之。

第15条

荣誉旗,由最高军事长官报请总统审核颁发,交由最高军事长官亲授,或派员代授之。但功勋特异者,得由总统派员亲往战地或所在地颁给之。

第16条

受勋人员或部队,受颁勋章或荣誉旗后,应将受领日期,层报国防部备案。

第17条

初授宝鼎勋章、云麾勋章、勋刀,应依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由最低等起颁给。但由总统特令颁给者,不在此限。

第18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缴销其勋章、勋刀:

一褫夺公权终身者。

二明令褫夺勋章、勋刀者。

三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

第19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带勋章、勋刀:

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受有期徒刑未满期者。

第20条

受勋人员身故时,勋章、勋刀均免缴销。身故人员。生前建立功绩,已核定勋章,未及颁给者,得补颁之,并由其直系亲属或配偶代领。

第21条

陆、海、空军部队撤销番号时,所受荣誉旗,应缴还原颁发机关注销。

第22条

勋章、勋刀如有遗失时,得呈请补发。但原件查获时,应立即呈报注销。

第23条

勋章、勋刀不得转让他人或抵借财物,违者除将勋章、勋刀追缴注销外,并科以相当之处分;佩带他人勋章、勋刀者,应一并处分之。

第24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国防部定之。

第25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