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公司成立时具有浓厚的政府背景,同时又以独立的公司面目出现在外国人面前。

在当时情景下,荣毅仁来主持中信公司是最合适的人选:国际上的人脉、家族产业和与政府的密切关系。

很巧合的是,就在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筹办组宣告成立的当天,酝酿多时的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也同时颁布。

那一天的《人民日报》版面相当有气势,头条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面是国务院批准成立中信公司的消息。

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是有意为之:中国政府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对中信这一新生事物坚决支持并寄以厚望。

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荣毅仁也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出了力。

改革开放初期,鼓励海外人士来华投资创办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大举措。

而在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时,荣毅仁对原草案中规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五十”这一条提出:在外方投资比例上可以只定下限,不定上限。

他建议可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这样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吸引海外资本。

此举被人大常委会采纳,并被写进改革开放初期设立的第一批7部法律中唯一一部涉外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第四条。

直到今天,在很多行业中,25%仍是合资和中资的分水岭。

尽管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开始呼吁更多的股权比例,但这在当时的确大大鼓励了境外投资者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