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上海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研究初探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一个重要的成果就是公民社会的萌生和社会自治力量的兴起。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社会领域发展改革”的目标,提出了“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概念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任务,展开了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

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等规范化建设的不断完善显得重要而迫切。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符合,与行业协会自身建设要求相匹配,与现阶段基层民主建设相适应的富有上海特色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结构,是当前行业协会亟待探索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为全面了解本市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进一步探索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有效途径,社会团体服务处开展了“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专题调研,采用以定性研究为主的调研方法,走访了多媒体、建筑材料等行业协会,重点与家用电器、建筑施工等行业协会进行了深度访谈,并发放了调查问卷80份,有效回收45份,进行了数据采集。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于相关问题逐一分析,综合形成了本调研报告。

本课题以建立各自负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规范高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治理机制、内部治理制度为目标,在总结本市行业协会有效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海外实践,为当前和今后本市行业协会的实践提供原则和思路,以期更好地推动本市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完善。

一、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内涵

(一)治理的内涵

治理这一范畴在学术界有多种解释,20世纪70年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出现了对“治理”的学术研究。1989年世界银行报告中首次提出“治理”概念,进入90年代以后,治理理论成为政治学、公共行政学和经济学领域广泛运用的新理念。其基本含义是指在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护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

从治理的内涵可见,行业协会同样可以导入“治理”这一概念。尽管在使命和目的上与营利组织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如何降低代理成本,维护委托人利益的问题。为方便理解,我们将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定义为:行业协会基于会员权利产生的最高控制权、日常管理权、支配操作权和监督权的协调与制衡关系。内部治理包含内部治理结构、内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治理制度三个层面。

虽然行业协会治理与公司治理存在着共性,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区别:

一是价值取向的差别决定了行业治理方式的差别。在价值取向上,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压倒一切的目标,而行业协会作为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团,决定了其所要负责的对象更为广泛,追求的价值内涵更为丰富:行业的健康发展、会员利益的实现、社会公众的受益、行业协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等。

二是利益纽带的松紧决定了治理机制运行动力的差别。企业的治理直接与所有权、经营权相关,而行业协会的执行层与行业协会无所有权关系,秘书长与行业协会之间无根深蒂固的利益关系。

三是权力的集中程度决定了行使决策权路径的差别。企业的股权结构是比较理想的分散化结构,但行业协会会员权的平均化和分散度都要远远超过企业。

四是激励机制的区别决定了内部治理实现效果的差别。企业的产出和服务有直接、清晰、明确的标准,而行业协会产出和服务难以有效测量,业绩评估模糊化。

综上所述,由于行业协会与企业等营利组织存在着异同,所以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需要探索自己的规律、需要在参照企业,尤其是股份制企业内部治理的基础上注重自身的实践和总结。

(二)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产生

企业在市场竞争与发展过程中,基于同业利益和企业发展的需要,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让渡一部分权利交给行业协会统一掌握、占有、使用和处分,行业协会缘此应运而生。行业协会将个别会员企业的权利汇总起来,从而拥有了按照独立社团法人意志和广大成员企业意愿行事的集体权利,成为行业协会进行活动的法律基础和主要依据。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私”权利汇集为行业协会的“公”权力,转化为会员权和行业协会社团法人权。在行业协会的运作过程中,又形成了决策权和执行权。这“四权”的相互独立、整合与制衡,构成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核心问题。

(三)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

行业协会的治理有内外之分。内部治理指的是非营利组织的自主治理,是以组织的内部人即会员为基础的治理,所要解决的是组织内部的利益协调与整合问题,其主要途径是通过组织的机构设置和权利安排来解决组织的运行顺畅、监督有力等问题。行业协会的外部治理是指通过组织的外部因素和手段对组织进行监督和约束,解决组织的治理问题。这些外部因素包括组织的政府主管部门、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捐助人、相关社团、社会舆论、准公共产品市场、国家法律法规等外部力量对组织行为和组织使命的监督。

(四)内部治理与内部规范、内部建设

内部治理是行业协会内部规范、内部建设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只有通过建立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治理制度,才能使会员单位的不同利益诉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才能使会员委托的权力在最公正的程序保障下得到有效地行使,才能达到行业协会领导层的运作高效和利益平衡。因此,内部治理的完善直接影响着内部规范和内部建设的程度,内部治理是内部规范、内部建设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和重要依托。

二、上海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实践与经验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2002年以来,尤其是2005年以来,上海行业协会遵照中央关于“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的要求,在基本完成改革调整、社会功能发挥日渐明显的情况下,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加大实践探索力度,在内部治理方面取得了新成效。

上海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发端于政会分开和增强行业代表性,核心是理顺行业协会与企业、政府、市场之间的关系。主要工作:一是逐步实行政会分开,突出行业协会独立社团法人资格。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在人员、财务、办事机构、办公场地等方面分开。2002年本市成立行业协会发展署,2005年市社会服务局正式运作,面向全体行业协会、超越部门利益,立足公共服务,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部分职责;同时提出了政府部门由部门化管理转向行业化、社会化管理的理念,这既为政会脱钩作了制度安排,也为突破部门化管理创造了条件。二是扩大行业协会的社会基础,增强行业代表性。吸纳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会员企业入会,为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扩大会员覆盖面。三是规范运行程序,创设性地提出了“会长和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个单位”,行业协会会员权落实到企业而非个人,并规定了一企一票,为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内部治理中的话语权提供了保障,防止了大型企业“一股独大”的问题。四是一支精干高效的秘书长队伍开始形成,行业协会经营者的经营效率和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行业协会参与社会、经济事务、自主落实职能的能力日益提高,会员企业参与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动力开始增强。五是法规和政府有关政策已初具雏形。在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起步阶段,上海就注重法规和政策的保障,相继出台了《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修改了《行业协会章程样本》等,为行业协会的换届选举提供了各类参考性文件,并把行业协会在内部治理方面已经取得的经验汇总出版了《行业协会服务与指南》。

通过5年的努力,上海行业协会市场化的内部治理机制开始初步发挥作用,行业协会民主办会意识大大增强,具体表现在:一是行业协会的行业代表性增强。调查问卷显示,行业协会的会员数平均占行业企业数为56.75%,销售额占行业销售额的78.2%。73%的行业协会由企业自发组建,其中2002年以来属于这样组建路径的行业协会更达到88%。非公企业为主的行业协会占49%,其中2002年以来组建的占76%。除16%的行业协会自报会员数增加“变化不大”以外,其他行业协会都表示会员数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二是以章程为依据的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健全,行业协会民主议事制度不断完善,行业协会选举程序不断规范。调查显示,除1家行业协会以外,其他行业协会都表示一年召开1次或2次会员大会;95%的行业协会会员大会作出了决议;行业协会的理事会规模逐步朝精简、高效的扁平化方向发展。三是独立而制衡的行业协会会员权、社团法人权、理事会决策权、秘书长经营权日益清晰,会员大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决策机构、秘书处——执行机构的层次开始分明。2005年以来部分行业协会已经在实践的过程中创造性地制订了《行业协会高层管理条例》、《行业协会议事规则》。调查显示,91%的行业协会在章程中对理事会的授权有明确的原则和规定;95%的行业协会表示,理事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98%的行业协会表示理事会会议记录完整,93%的行业协会把会议记录作为重要档案保存。

(二)可以归纳的相关经验

回顾这一阶段的工作,我们可以看到,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尽管起步时间不长,但已显露出一些可以总结的经验,反映了一些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基本路径。主要是:

1.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与发展阶段密不可分

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是行业协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2002年行业协会开始进入改革调整的时候,主要解决行业协会作用不明显的问题。2005年以后,当行业协会改革调整基本完成、新的产生机制基本明确,行业协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行业协会自身、会员和社会各界对加强内部治理、完善民主程序提出了要求,行业协会普遍把自主办会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加强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对行业协会的发展起到保障作用,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可持续的规范发展。这就启发我们当行业协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必须及时地把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提上议事日程。

2.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与政府规制密不可分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需要政府规制的外在动力加以推进。一方面,行业协会刚刚走上市场化办会的道路,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少距离,计划经济的色彩还未完全褪去,企业在行业协会的平台上如何协商、如何共事,需要学习和实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掌握了一定稀缺性社会资源的法定社团,政府主管部门在其成立登记完成以后,同样有责任指导、监督其按照法律、法规自主办会。因此,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离不开法规和政策的指引,离不开政府的规制,需要政府的制度供给和政策供给,为行业协会的规范发展、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3.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与会员利益实现密不可分

会员是行业协会的主体,利益的驱动和均衡是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动力所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的会员企业的利益权、行业协会领导层中理事会、秘书处、法定代表人、会长、秘书长的权利和利益都需要均衡。因此会员的参与是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得以实现的重要驱动力。只有当会员关心自己的权

益、维护自己的权益时,行业协会加强内部治理才会有不竭的动力。只有当行业协会真正成为尊重会员权利、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的会员之家时,才能进一步唤起会员积极按照民主程序行使会员权利的意识。同样,运转高效的内部治理结构也将会实现会员利益提供有力的保障。

4.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与创新理念和方法密不可分

虽然内部治理这一概念引自企业管理,在行业协会实践中可以参照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的治理方法,但是加强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既不能盲目照搬企业治理的概念,更不能盲目照搬国外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理论。如何既充分发挥工作的活力,又保证健康发展的秩序,需要我们不断创新理念和方法。

三、上海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

总的看,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建设完成了整体性的形式跨越,但尚留有过渡性的转型特征。一方面,行业协会自身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自治能力的培养还处于初级阶段;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政府机构改革还未完全到位,管理体制上还存在着部门化倾向(调查中有9家行业协会认为政会不分的问题是现在行业协会内部治理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占被调查总数的21%),加上长期形成的历史文化积淀,都影响了行业协会的自主性。更重要的是:2002年行业协会发展改革之初,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更多的是通过政府部门的制度输入。当行业协会在完成初步的改革、在行业协会自主办会意识日渐清晰以后,行业协会对规范化建设提出了强烈地诉求(调查问卷也说明了行业协会对加强内部治理有着迫切的愿望,有23家行业协会认为“行业协会自主办会、民主办会能力有待加强”,占被调查总数的51%。),行业协会正由形式自主向实质自主发生转变,现有的制度供给已经无法满足行业协会加强内部治理的需要,换言之,现有内部治理制度和政策存在供给短缺。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发展不平衡

虽然目前本市确定了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以理事会为决策机构和以秘书处为执行机构的统一治理框架,但行业协会的行业发展程度不同,工作基础不同,会员凝聚力不同,会员企业的关注度不同,这都直接影响到会员参与内部治理的积极性和行业协会民主意识、自我管理能力水平,从而使内部治理的发展不平衡。原先政会关系比较紧密、经过改革调整的协会,一方面其内部制度的建设和程序比较“规矩”,但另一方面要避免长久政会不分遗留下的行政治理内部化的可能性;2002年以来由非公企业为主体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比较有活力,但他们对行业协会内部制度建设缺乏经验,对会员企业的会员权、理事会的决策权、秘书长的经营权的平衡缺乏有效的方式。调查问卷也支持了上述结论,调查显示,2002年以前组建、经过改革调整的行业协会21%认为自己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会不分”,而2002年以来组建的行业协会在这个问题上的比例是18%;前者在“会企不分”上的比例是11%,后者为24%;前者认为自己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不够”的占25%,后者占35%。再比如,调查问卷中有29家行业协会认为“会员单位权利意识不强”是行业协会内部治理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占被调查总数的64%。

(二)政府的行业协会政策供给不足

政府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到位是行业协会民主办会制度得以产生、坚持、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行业协会本身自我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备,需要政府在已有的基础上提供政策,为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指明方向,又不抑制协会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积极性。目前在行业协会加强内部治理上,法律规章的指导不够,缺乏对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建设指引性的文件,特别是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的措施,政策供给呈现整体性不足。调查问卷中有29家行业协会认为“相关法律、法规相对缺失,缺少可供参考的依据”是当前行业协会内部治理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占被调查总数的64%;93%的行业协会反映,需要依靠政府规制和行业协会党的建设推动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60%的行业协会希望对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明晰的表述。这也进一步说明了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对指导行业协会建设的紧迫性。

(三)党建与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关系尚需明确

随着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党建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思考。如何在增强行业协会党建的同时,适应社团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方式;如何在建立市场化选聘管理者、机关干部退出行业协会的情况下,坚持和体现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如何在推进党务、业务共同发展的同时,实现行业协会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与社团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人员配置同步规划、同步到位等,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特别是在本市已经初步探索设立了行业协会党委的前提下,行业协会理事会与党委会,行业协会党的工作与业务工作、内部治理的关系都需进一步明确。

(四)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结构需要完善

建立行业协会的治理结构有两个难点:一是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理事会的独立决策权如何平衡,理事会的独立性如何在政府监管下得到保证;二是理事会的权威和独立决策地位如何在发挥执行层积极性的前提下加以保证。理事会成员的主体是不领薪的志愿人员,而秘书长等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掌握着机构的运营、资源的管理、人员的调度,有很大的操控权,理事会存在被执行层架空的可能。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将要面临理事会、执行层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的梳理和结构的完善。调查问卷同样证明了这点,有24家行业协会认为“应该对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定位有明晰的表述”,占被调查总数的53%;有22家行业协会认为应该对这四方面如何行使职权的程序“有明晰的表述”,占被调查总数的49%;有18家行业协会认为在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方面,“应该对如何成为理事、领导层及其职权范围有明晰的表述”,占被调查总数的40%,这说明行业协会内外部各相关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迫切需要明晰。

(五)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透明化程度不高

目前,加强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和自身建设已经是本市行业协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共识,也是会员对行业协会的共同要求。但是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存在着“少数人治理多数人”的现象,调查中有7家行业协会认为现在“急需解决会企不分的问题”,占被调查总数的17%,这说明确有个别会员仗着自己实力雄厚,在处理日常行业协会事务中以自我小集团利益为中心,没有考虑大部分会员单位的集体利益,这极大地影响了行业协会的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也与政府的“自主办会、民主办会”的指导方针严重背离。这既有会员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也有领导层、执行层在商量、制订和实施内部治理规则时发动会员不够、涉及范围小的现象。同时,行业协会愿意在加强内部治理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但是缺乏“行业协会是社会资源,也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更谈不上主动制订有关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也造成了社会甚至行业内部对行业协会关心不够,知晓度不高,误解不少。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透明化程度不高。

四、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必要性

当前,行业协会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行业协会加强和完善内部治理提供了很多有利的条件;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业协会的自身发展也对加强和完善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提出了更为现实和迫切的要求。

(一)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是自身发展的需要

本市行业协会从80年代屈指可数的几家发展到2006年底的209家,行业涵盖面、企业涵盖面都超过了历史上任何时期,行业协会的发展已经越来越成为推动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行业协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服务管理等方面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努力建设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事业发展进步等各个方面,都显现出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行业协会的不断发展,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已经越来越成为广大行业协会的共同心声。

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发挥规范行业、发展产业、服务企业的作用,要确实能够代表全行业的利益,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内部治理,依法按章自律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以完善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来提升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从而进一步改变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的行政依附关系,淡化行业协会的“官办”色彩,促进行业协会按照自身发展的规律,顺应社会需要,不断增强活力,提高能力,真正担负起协助政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任。

(二)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是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行业协会等现代中间组织的积极参与。作为利益群体的代表,行业协会所发挥的“反映诉求、规范服务”的作用,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调动的“积极因素”。行业协会可以构建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企业平等对话机制,可以使企业家从企业内部治理逐步走向视野更宽阔的行业治理,也使企业家学会运用行业协会的平台与民主规则,在同行之间充分沟通、平等协商,充分发挥行业业务相近、会员联系紧密的特点,形成以行业业务为纽带、行业诉求为联结的行业治理平台,并进而建立健全一个公平、公正的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

(三)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是创新基层民主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发挥社会自治功能”。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形成了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为整个社会走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多元治理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发展,蕴涵在中国社会各个层面的巨大能量和多样化的需求进一步释放,原有的政治化、行政化、一体化的社会进一步走向了开放化、市场化,市场化带来了资源和诉求的多元化。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为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加强内部治理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历程中,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就。行业协会作为一个利益协调的载体,其自身规范的治理结构是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方面。行业协会的会员权、行业协会社团法人权、理事会决策权、秘书长经营权正在逐步分离,形成了民主的议事规则和选举决策程序。完善以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可以使行业的从业者在行业协会的平台上学会以民主的方式而不是市场的方式协调利益、反映诉求。行业协会的民主办会可以成为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是政府体制改革和党建工作的需要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推进政事分开,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小政府、大社会”为目标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为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社会需求和相应的部分资源,政府改革的深化将使政府机构从更多的直接控制的领域退出来,将更多更具体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这将大力推动行业协会的发展。政府职能的重大转变在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为行业协会留出了广阔的服务空间。

民间组织是党的社会工作载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凝聚社会的渠道之一。完善的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必然是理

事会与行业协会党组织之间运转顺畅、相得益彰的合理结构,必然可以为行业协会党组织提高党建工作的有效性提供保障。这有利于加强党对民间组织的领导,有利于形成上下对应、管理顺畅的民间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有利于形成“全覆盖、凝聚力、组织化”的民间组织党建体系。

五、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模式探索

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不会一蹴而就,它与行业协会市场化的进程相伴随,与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同发展,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在公共性制度短缺和公共制度创新上,国家的力量和作用超越了社会和市场自身的力量。行业协会五年多来的改革实践也说明,内部治理的建设需要体制性安排这一强大的外力,推动其改变路径依赖,由依附走向自立运转;同时,相对于外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内生性的运作机制的作用更具本质性。因此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需要在外部与内部有机结合的情况下共同推进。

(一)海外内部治理模式分析

具有上海特色的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应是上海实际与某个国家、某个行业的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的个性结合,而应是与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法人治理结构中重大的、具有本质影响的共同性、趋势性因素的结合。事实上,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国外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治理都有值得我们可借鉴的经验。

1.在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指导思想上,注重他律与自律的相结合

行业协会同企业、政府及其他各种组织机构一样,必须为其行为负责。然而,由于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和工作的特性,行业协会不仅有来自内部的问责,即通过其自身的组织结构体现的,如理事会和秘书长之间的责任划分,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等,而且还需接受来自政府和社会规范的问责,即在政府建立的规章制度下开展工作,同时,还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即通过每年公布帐目情况及独立审计结果,服务对象的评价和媒体的公开等形式,取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2.完善内部治理的主要实质是建立行业协会社团法人权、会员权、理事会决策权和秘书长的执行权相互平衡与制约的结构

在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尽管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任务和规模千差万别,但大部分行业协会都拥有理事会以及无酬金、来自外部的、业余时间参与管理的理事会成员;拥有全职的、有酬金的执行官。对于非营利部门来说,有效的理事会和有效的执行机构都是必须的。一般来说,国外行业协会的组织构架与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十分相像,一般分为四个层次:会员会议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任免、协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修订等;理事会(有的设常务理事会)为具体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协会面临的各项重大问题,并将协会的文化、理念贯彻在理事会中,确保理事会决议的有效实施;理事会下面通常设有若干专业咨询委员会,如公共关系委员会、科技与法律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秘书处通常作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加强内外部的联系。

3.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及其改革随着经济活动和市场状况的不断改变,呈现动态变化的趋势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重心与其处在的阶段有着必然的联系。学者Brown提出在民间组织在不同发展阶段中有五种不同的理事会的治理模式:1.传统治理模式(Traditional Goverance Model)这种模式的重点是强调理事会由上而下的监察和监督功能。理事会主席及各理事为权力和决策的核心,组织执事长或主管则负责推行理事会所订之政策。2.政策治理模式(Policy Governance Model)这种模式的重点是强调理事会集中制定民间组织的整体策略及服务方针,并引导执事长作出决策。当政策制定后,他们就只担当监察之角色,确保政策妥善推展,对于日常操作的细节并不干预。3.执事长主导治理模式(Executive-driven Model)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以民间组织之执事长或主管机构为最高负责人及权力核心。执事长会引领理事会各理事讨论问题及作出决定,并且会“穿针引线”以协调各理事会中各委员会的功能。4.理事为志愿者治理模式(Volunteer-driven Model)一些小规模的民间组织的理事则是义工或志愿工作者。5.企业系统治理模式(Corporate Model),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强调民间组织在架构上和运作上有一定的规范,在制度方面有清晰的组织架构,理事会及不同职级的员工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及交代制度。在服务的运作上有明确的程序和指引,并且强调组织的长期目标及使命,专注运作状况,并重视整体机构服务表现及成效,对社会及公众作定期呈报及交代。

(二)内部治理模式优化原则

1.推进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是行业协会完善内部治理的根本目的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归根到底是为了推进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是为了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维护企业和社会的利益。因此,设计、规范和推动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一切要从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的要求出发,既要防止消极等待、裹足不前,也要防止繁琐主义、简单冒进。

2.政府部门的推动和监管是行业协会完善内部治理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完善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政府部门的推动和监管不可或缺,甚至在行业协会自身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具有第一推动力的作用。政府部门要统一监管、分类对待。对于在内部治理方面先行一步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发挥先行效应和示范效应;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行业协会,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3.发挥行业协会及其会员的主观能动性是行业协会完善内部治理的前提和基础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是会员,是行业协会按照章程自主办会的主要形式。因此,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是行业协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前提和基础。在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时候,既要由政府的推动和监管,也要善于把政府的要求、法规的规定,化为行业协会的自觉行动,加强指导和引导,防止强迫命令。

4.加强社会的参与度,提高内部治理透明化是完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环境保证

行业协会是社团组织,要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行业协会内部治理要透明化。因此,要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培养公众的捐赠意识和志愿者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化的第三方评估机制,既要强化制度约束,也要宽容对待和正确评价,营造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加强内部治理的良好的环境与氛围。

(三)内部治理模式发展取向

1.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模式,实现组织变革

现阶段,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结构可以定位为理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由理事会制订、完善和检查落实内部治理的制度。以此为基准,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的章程,进一步提升会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和实质性作用,进一步建立秘书长和秘书处的工作业绩考核制度,推动行业协会从内部人控制走向基于社会监督的理事会治理,逐步形成制度化的专业团队。

为此,要建立内部治理结构上既协调又相互制衡、权责利一致的领导体制,完善理事会科学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对高管层合理激励的高效运转的治理机制,形成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相互配套、合理补充的治理制度。一是要在会员与理事会之间、理事会与会长等管理层之间、领导层与秘书长之间建立完善的委托代理关系;理事会、高管层和秘书处要建立相互制衡关系,秘书长、会长与法定代表人的权责关系。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依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依法对行业协会重大事项作出判断,承担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依据行业协会章程行使执行权,使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得到实现。通过理事会和秘书处之间的这种相互关系,来保证行业协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二是要加强制度配套和创新,如驻会会长制度或轮值制度,财务出纳专职人员管理制度,秘书长的薪酬制度,奖惩、考核和监督等制度。应该加强理事会在政府政策指导下不断完善和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的决策能力,提高秘书处解决内部治理制度中的执行能力,扩大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参与面,调动会员的积极性,以更加体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现代组织管理运行体制。三是党组织要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积极探索行业制党建工作,探索发挥行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以行业党建为抓手,抓好行业思想建设、行风建设,以及行业文化建设,把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的在协会中的支持、监督、保障和政治核心作用,大力提高党建工作的有效性,把握行业协会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2.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行业协会内部治理中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建设互动平台

政府应加大公共服务的力度,构建互动、合作、互律、共赢的政会合作模式,重构政会关系。加强政府部门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互动、互律与合作,构造新的政会关系,按照行业协会的发展阶段和发展实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和制度支持,加大对行业协会的支持力度,分批推动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建设。

为此,要形成统一的、共性的、指引性的制度,一是要尽快出台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自律性规范,对操作性的内容进行明确界定。既要做到全面规范,又要贴近实际,指导性、可操作性强,引领行业协会工作高效运转。二是要加强培训,对包括业务、财务、经济安全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培训。三是加快培育民间组织管理者人才,积极探索适应现代民间组织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建立和健全民间组织管理者的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制定符合民间组织特点的绩效评估体系。四是加强对行业协会领导层的评议和监督,建立会长人选谈话制度和预审制度。五是要在创新公共服务上工夫,可以设立专门行业协会的财务公司,专门向社团委派财务人员,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3.加强行业协会的社会监督,提升行业协会的社会公信度

要把行业协会为会员服务、对行业尽责和向社会负责有机结合起来,把内部治理化为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发展、规范产业进步和倡导社会公正的动力和机制保障。

为此,一要加强行业协会接受社会监督的意识教育和培养,在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中贯彻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的使用规则,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不能局限在小范围,要接受全体会员和全行业的参与,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充分利用网络、会刊等载体公示行业协会的重要工作内容。二要倡导公益精神,把行规行约与社会公德和公共伦理规范有机结合起来;开展公益评估,完善基于公众参与的社会监督。三要建立行业协会发言人制度,畅通行业协会的信息发布渠道和公众对行业协会的知晓度,加强社会与行业协会之间的互动。

(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社会团体服务处)课题组成员组长:上海市社会工作党委副巡视员 刘庆副组长: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社会团体服务处 吴洁民 高骥组员: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社会团体服务处 殷池法 金丽慧 徐国芳 赵宇 姜琦上海市政治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包志勤上海大学社会学系 张文宏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高志海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 缪根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