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位单位是家庭,家庭也是单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这倒是全世界都一样的。不过,中国的家庭还是“本位”。本位原指货币制度的建立基础,或者货币价值的计算标准,比如“金本位”、“银本位”、“外汇本位”。借过来用,就指社会制度的建立基础和社会价值的计算标准。比如“官本位”,就是以官衔为价值标准;“家本位”,则是以家庭为社会基础。事实上,传统中国的组织结构、周家制度、伦理道德,都是以家庭为根基、模式和本源的。这就叫“家本位”。或者说,“家为国之本”。

家为国之本,包括“家单位”、“家天下”和“家伦理”。

先说“家单位”。

家庭在中国社会组织结构中,是最基本和最常规的单位。“最基本”,就是“不可再分割”;“最常规”,就是“普遍性模式”。这就把中国文化和其他文化区别开来。比如在西方,家庭就不是最基本的,因为它可以再分割,即分割为“个人”。个体的、单独的、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个人”,才是社会组织结构中最基本的单位。也就是说,在以“个体意识”为思想内核的西方文化那里,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而不是由家庭组成的。家庭只是社会组织的形式之一。既不是唯一的形式,也不是通用的形式,当然也不是最常规的形式。社区、教会、政党、国家,都有自己的组织形式,和家庭没什么关系。一个人,“成家”也好,“出家”也好,也完全是他个人的事。只要合法,别人就管不着。这种以“个人”为单位组成社会的概念,就叫“个体本位”;反映到意识形态领域,就是“个人主义”。

中国的传统社会则不同。它最基本的单位是家庭,家庭不可再分割为个人。这不是说个人不存在,而是说任何个人一旦脱离了他的家庭(也包括一切类似于家庭的单位),其存在便不具有社会性意义。一个传统社会中的中国人,他的身份、地位、价值、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是和他的家庭、家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一个人,如果家庭的“门第”高,家族是“名门望族”,他的地位也就高,价值也就大。反之,如果出身寒门,或“黑五类”家庭,则他在社会上就不大抬得起头来。当然,同样,他的荣誉和地位,错误和责任也是全家的。一个人,如果富贵了,比如中了举,做了官,那就是“家门有幸”,通体光荣,可以封妻荫子,光宗耀祖。反之,如果犯了罪,出了事,惹了麻烦,那就是“家门不幸”,全家都要跟着倒霉。事情出得小,也许只是全家跟着没有面子;事情出得大,则可能全家跟着掉脑袋,叫做“族诛”,也就是“族灭”、“族夷”,或简称“族”。民间的说法叫“满门抄斩”,史书上的说法叫“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按理说,“一人做事一人当”,为什么要株连老爹老妈老婆孩子呢?就因为中国文化视家庭、家族为不可再分割的最基本单位。既然不能再分割,则一人有罪,当然也就全家有过了。“文革”中,不少人因“家庭出身不好”,或“父母有问题”,或“有海外关系”而受“株连”,竟很少有人认为不妥,甚至连被“株连”者本人也认为“活该”,道理就在于此。

个人与家庭既然不可分割,那么家即是人。家给户足就是人人丰足,家喻户晓就是人人皆知。国家和政府一声令下,只要家家动员,户户响应,也就万事大吉。所以中国古代主管全国财政,掌天下土地、人口、钱粮、赋税、救济等事务的部门,就叫“户部”。户部原本叫民部。因为唐太宗叫李世民,要避讳,就不能再叫“民部”了。但也不叫“人部”,叫“户部”,就因为国家原本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管理的。直到现代,中国人也往往更看重家庭的“户口”而不是个人的“身份证”,更看重家族的“籍贯”而不是个人的“出生地”。看重身份证和出生地,只是近两年引进西方管理制度的事。又比如,农村开社员或村民大会时,许多地方仍是一家派一人参加;某些费用(如公共卫生费)或公务(如楼道、门栋值“安全班”),也是按户摊派。就连《沙家浜》里胡司令结婚时,刘副官也是通知“各家各户”“自愿”送礼。

难怪中国人要把什么都成说是“家”了,——公是公家,国是国家,老板是东家,老婆是浑家,同姓是本家,全体是大家,别人是人家,自己是自家。农家、渔家、船家、店家、商家、厂家,女人家、孩子家、姑娘家、学生家,行家、专家、野心家,没有什么不是“家”。当然是“家”了,“家”是“本位”么!

家国一体家庭是最基本的单位,也是最常规的单位。

中国传统社会是什么样子的呢?说白了,就是一个又一个大大小小的家庭。小农生产和小手工作坊的生产单位,原本就是“夫妻店”、“兄弟船”、“父子作坊”。江湖、帮会、武林、戏班等组织也一样,师为“师父”,师之妻为“师娘”。朋党是门户,宗派是门派,学派是门墙,学生是门生,同学是同门,同门之间是兄弟,而门徒一旦有过错,施以惩罚的依据也往往是“家法”、“家规”。这就说明,家庭作为中国传统社会组织结构的“普遍性模式”,确乎“放之四海而皆准”。

其实,就连“国”,亦是“家”。君是“君父”,臣是“臣子”,州县是“父母官”,军队是“子弟兵”,省市、民族、单位、朋友,则是哥们姐们(兄弟民族或兄弟单位),正所谓“四海之内皆兄弟也”。整个中国,亦无妨看作一个大家庭。

这就是“家天下”了。

“家天下”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公共财产为家族所私有,二是指国家体制以家庭为模式。国既为家族所有,则国君当然是“君父”,国民当然是“子民”;家既为国之模式,则国法当然是“家法”,国务当然是“家务”。反过来,也一样。比如皇太子或刚成年皇帝的大婚,就不单纯是皇家的事务,大臣们也要参与其事并发表意见的。同样的,“立储”本为国家大事,但决心一意孤行的皇帝也可以借口这是皇家家务而拒绝听取批评。

这种“家国一体”的制度,当然会把许多界限都弄得模糊不清,甚至弄出许多尴尬事体来。别的不说,单是诸如“君父”、“臣子”之类的称谓,就不伦不类,等于说“皇帝爸爸”、“大臣儿子”。但两千多年来,无人觉得可笑,反倒是梁山上的“反贼”,也发明了“头领哥哥”这样一种不三不四的称呼,可见“家天下”的模式何等深入人心。

家国既为一体,公私也就难分。中国古代的所有制,是“公有”还是“私有”?说不清楚。要知道,所谓“私有制”,是“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制度”。这个“私人”,严格说来,只能是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在法律上单独存在的个人。正因为他在法律上是单独存在的,所以,他死了以后,他的财产并不天然地就归配偶、子女、亲属继承,而应根据他的“遗嘱”即他的“个人意志”来分配。如果他遗愿留给一个毫不相干的人,则其配偶、子女和亲属即便“义愤填膺”,也莫之奈何。

这可是咱们中国从来不曾有过的事。

中国传统社会的所有制,是“家有制”(家庭所有制)。依此制度,包括主要生产资料在内的一切财产,都归家庭而不是个人所有。父家长只有“支配权”,并无“所有权”。表面上看,父家长不但可以任意支配家庭财产,而且可以把妻妾和子女也当作私有财产予以转让、出租或变卖,好像财产归他私人所有;但是,另一方面,这些财产在他去世后,却又理所当然地归家庭其他成员来继承或分配(分家)。子女在外工作所得之劳动报酬(佣金、工资)等固然必须上交父家长,但父家长的遗产却又理所当然地应该由子女(主要是男性子女)瓜分。所以从本质上讲,家庭财产是归全家庭成员“共有”,而不是归某一个人“私有”。只有对此并无多少支配权的女性配偶,才被允许拥有为数极少的“私房钱”,无非用来增置些针头线脑或给娘家人一点小恩小惠而已,完全不好意思叫“财产”的。而且,既然只有这些小钱才叫“私房”,岂非恰好证明其余都是“公款”?

可见,“家有制”并非真正的私有制,而毋宁说是“公私不分制”。一方面,对于其他家庭而言,是“私有”;另方面,对于全体家庭成员而言,却又是“公有”。更何况,家庭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也既是家庭“私有”的,又是国家“公有”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怎么能说是你们自己家里的?“王有”也不等于“私有”,因为皇帝既是“私人”,又是“国家”,而“国家”也既是“私”(皇家),又是“公”(公家)。所以,皇帝也不是这些财产的真正主人。真正的主人是“天”,天子不过“替天行道”而已。然而,“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天子如果“逆天”而行,则为“民贼独夫”,可以“天下共讨之,天下共诛之”,另由新的“真命天子”来行使这些生产资料和财产的管理权,谓之“改朝换代”。总之,家庭财产的所有者不是家长私人,而是“全家”;国家财产的所有者也不是皇帝私人,而是“全国”。所以,“家有”并非彻底的私有,“王有”也并非完全的公有,而应说是“公私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