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不分意识是存在的反映。经济上产权含糊,思想上也就难免“公私不分”。

公与私,原本就是相对的。什么叫“私”?私,原本是一种禾的名字。公私的私,本字作“厶”。《韩非子?五蠹》云:“自环者谓之厶”。什么叫“公”?韩非子接着又说:“背厶谓之公”。原来,面对面时为“公”,背过脸去就成了“私”。看来,公私原本不分,不过一枚硬币的两面。是公是私,全看你怎么翻。

事实上中国人也不喜欢区分公私。要分,也就是区分内外,区分官民。比方说,在旧中国,就没有“公路”而只有“官道”,也就是只有“官民之别”,而无“公私之分”。直到现在,仍有人主张把“私营”叫做“民营”,把“私立”叫做“民办”,似乎这样更为堂皇。说到底,还是只分官民,不分公私。

公私不分又怎么样呢?就没有法治可言了。什么是“法”?法就是“全民公约”。民众为什么要“约法”,又为什么能“约法”?就因为他们都是“私人”。私人各私其私,如无规范限制,势必天下大乱。因此要“约法三章”,以保证个人权利和公众利益不受任何人的侵犯。而这些“约法”之所以能够算数,则又因为它们是这些“私人”依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共同约定的。咱们中国既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当然也就只有“王法”,没有“民法”,更没有什么全体公民的“约法”,没有“宪法”。

其实不要说没有“法治”,就连“德治”,也大成问题。梁漱溟先生曾认为中国人只讲私德而不讲公德,比如臣对君的德,君就不必守;子对父的德,父就不必行,没有一种德是人人皆必遵循之“公德”。这话恐怕只讲对了一半。因为公与私原本是一对矛盾。不讲公德的人,其实也不会有什么私德。梁先生的所谓“私德”,即“这人对那人的道德”,如“君仁臣忠,父慈子孝”之类,与其说是私德,不如说是“二人之德”,即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德,“一人之德”的“私德”是不存在的。

正因为没有“一人之私德”,所以当“私身一人”时,就不会有什么道德考虑。一些明明有利于公众的事,比如顺手关掉公用水龙头或走廊里的灯,即便不过举手之劳,也不愿意去做,除非这时有领导或同事、同学在场。结果是公共走廊上的电灯变成了长明灯,公共洗手间的水龙头变成长流水,而便池里则无人冲洗;集体宿舍门前垃圾成堆,脏水乱泼;公园里的果皮箱,更可能是形同虚设,痰迹、废纸、烟头、果皮、空瓶则遍地都是。没有“私”的结果是也没有“公”。

再就是“化公为私”和“假公济私”了,我们在“单位”一章已然讲过。这里要讲的是,“公私不分”的观念还为“化公为私”和“假公济私”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方式,即“本单位主义”,简称“本位主义”。

本位主义就是把“本单位”的利益放在首位,一事当前,先替本单位着想,先替本单位考虑,甚至不惜损害兄弟单位和全局的利益。严格说来,这也是一种自私的行为。但是,在实际上,所谓“个人主义”每每被视为“万恶之源”而痛加批判,“本位主义”虽然也受批判,却在批判之余颇受同情。一个人,如果为一己之私利大吵大闹,或对自己的个人成就大吹大摆,便会引起“公愤”,至少要被视为“太不像话”或“恬不知耻”;但如果是为本单位争名争利争地位争好处,或宣传本单位的成就,则本人不但可以“理直气壮”,领导和其他人也不好太责难,顶多笑眯眯地劝他说:“不要太本位嘛!”或者说:“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可以理解的,但也要顾全大局。”

显然,在许多人看来,本位较之“全局”虽然是“小局”,但毕竟好歹也是“群体”而不是“个体”。只要不是为“个体”,就不能说是“个人主义”。只要是为了“群体”,不论其大小如何,便都体现了“群体意识”,也就多少具有一点“合法性”,不能过于责难。事实上,许多人在为本单位争名争利时,也确实不一定直接地与自己的个人利益相关。比如评职称时为自己单位多争名额而自己并不晋升,评奖时投自己单位候选人的票而自己并不获奖。所以,一旦受到批评,便会“理直气壮”或“满腹委屈”地说:“我又不是为自己!”但是,搞本位主义,虽然并非为自己个人,却又毕竟是为自己单位,因此又不能说是不折不扣的“大公无私”。实际上,搞本位主义,虽然不一定直接与自己的个人利益有关,却不能否认它间接地对自己个人有益,比如在本单位“好做人”,落下“人情”等等。所以,也很难严格地界定究竟是为“公”还是为“私”,不如说同样也是“公私不分”。事实上,因为中国文化不允许“私”公开合法地存在,因此一个人“私心杂念”,也就只好通过这“不公不私”、“半公半私”和“亦公亦私”的本位主义,来“曲线救国”了。

内外有别当一个人站在本位主义立场上时,他就在心理上和逻辑上把“本单位”和“外单位”区分开了。这又是中国文化的一个特征:公私不分,却内外有别。

和“公私不分”一样,“内外有别”也是“单位”的特征。国内任何一个中等规模的单位,差不多都会有自己的围墙(特别大的单位,则由下属各单位自修围墙),以防“闲杂人等”混入。一些稍有条件的单位,虽然既非“军事单位”,又非“保密单位”,也要煞有介事地安排门卫。门卫们对本单位的熟人含笑点头打招呼,对“外人”则严加盘问冷若冰霜,本能地表现出一种防范心理。本单位的车辆可以自由地出入(门卫们都记得车号认识司机),外单位的车辆则须停在门外,除非是“有来头”的“上级单位”,或者“有关系”的“兄弟单位”,否则就必须“走后门”。当然,单位上的种种好处,比如单位自己盖的住房,自己的澡堂和幼儿园,自己弄来可供分配的物质和额外收入等等,也只有“内部职工”才能享受,“外人”是没有份的。

不过,我们有时候又搞不清楚被称为“内部”的东西,究竟是好呢还是不好。比如“内部通报”的情况,很有一些是并不那么光彩的事,却只有“信得过”的“自己人”,才有资格去听。另外,我们也常常弄不清何谓“内部”何谓“外部”。比如“内部文件”,当然许多人都不能看,然而“内部刊物”却又人人可看。“内部刊物”上的文章,水平一般要差一点,而“内部文件”的内容却又往往重要和实在得多。又比如,单位上的“内部招待所”(简称“内招”),外国人(也包括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是不能去住的。他们只能住“外招”。但“外招”的设施、服务,较之“内招”却又好得多(当然价钱也要贵得多)。对待他们的态度,也是客气而不亲热,因为他们是“客”,不是“亲”。

显然,“别内外”是为了“定亲疏”,而“定亲疏”则是为了界定人情的大小和面子的尺寸。一般地说,内则亲,亲则近,叫做“亲近”;外则疏,疏则远,叫做“疏远”。疏远者为“客”,必须“客气”,也必须“装门面”;亲近者为“家里人”,不必“客气”,可以“不留情面”。所以,“自己人”犯了错误,就可以狠狠地批评;“外人”犯了错误,则只能委婉地指出。同理,外宾和外单位的人来参观时,便一定要打扫卫生,布置会场,拿最好的东西给他吃,腾最好的房间给他住,平时有意见、闹别扭的同事,也都要作“一团和气”状,以免“家丑外扬”。而本单位的问题和情况,则只能在“内部会议”上通报。可见外人的有面子,完全是假象,是门面,自己人才真有面子,而且还有实惠。比如有事要求情,自己人准比外人有面子;那些被客客气气地打发的,则准是“老外”。反之,一个人如果和你说话随便,不怕揭自己的“短”,不怕“家丑外扬”,则多半是已把你当作了“自己人”。总之,“丑”的(同时往往是真实的和实在的)留给“家里”,“美”的(同时往往是虚假的和空洞的)展示给“外人”。因为“外人”就是“外面”,岂能让他看见了“里面”?

在这些“原则问题”面前,是不允许有什么“个人意见”的。一个人,在外面,如果不为本单位争名誉,争地位,争好处,而是想到什么说什么,自己怎么认为就怎么讲,怎么做(比如把票投给“外单位”的人,在会上揭“本单位”的短等等),那就是“吃里扒外”,就会“吃不了兜着走”。因为你只顾“私意”,不讲“公益”,当然要引起“公愤”了。

其实,这个“吃里扒外”的人,其所作所为,反倒很可能是出以“公心”,或者是实事求是。可惜,中国人不吃这一套。他们从来就不相信,一个连家庭、单位、小团体的“小公”都不顾的人,会有什么“大公无私”可言。要知道,世界上并没有什么空洞抽象的“公”或者“公家”,只有一个个具体的家庭、家族、单位、团体。一个人的“公心”,就体现在他对这些群体的态度上。所以,你不为小团体说话吗?那你就一定是“有私心”!

于是,公与私,就首先并直接地体现为内与外。所以,对于中国人来说,要紧的不是弄清公私,而是区分内外。然而,“吃里扒外”固然是“私”,“本位主义”又何尝是“公”?结果自然更加分不清公私。实际上,正是因为不能公开地和明确地区分“公私”,便只好代之以“内外”,——公为外而内为私。公事公办之所以等于不办,就因为那是“外”;内部之所以可以通融,则多因其“私”,只不过这“私”往往被说成是“公”而已。

其实,家庭的特点,就是“公私不分,内外有别”。一家人,分什么公私,分什么你我呢?但“我们家”和“别人家”,却义不可不分。因此,当家庭成为国家和社会组织的“普遍性模式”时,“公私不分”和“内外有别”这两个基本原则,也就确立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