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份材料,验尸报告:

时间:1961年7月17日上午六点——八点。

验尸报告的经手人是谭晓飞和向阳,此二人是泗水公安局治安科的人,当时,泗水公安局还没有设刑侦科。

开棺时间是上午八时,这个时间是郭家人定的。按照中国人的习俗,挖坟开馆一定要安排在吃午饭之前完成,最好是在早晨,越少见到太阳越好,开棺的时间也有讲究。

死者性别:女。

死者年龄:17周岁。

死者身高:1。68米。

郭筱竹的描述是准确的,死者的身材苗条,体型匀称,皮肤白皙,入土虽然已有三天,但尸体刚有一点气味,所以,刑侦人员还能捕捉到一些有效的信息,后据谭晓飞和向明回忆,死者出事之后,老天爷一连下了两天的雨,躲开了一段高温期,如果遇到持续高温,情况就不一样了,大家想一想,如果尸体腐烂,恐怕就不会有这么一桩历史遗案了,众多周知,尸体在盛夏,在没有冰块的情况下,连两天都摆不住。

死者身上的伤:有两处,一处是郭筱竹提到的**和大腿的连接处——臀部右下方,最宽的地方有0。3公分——在中间部位,长度有三公分,伤口由**部和大腿的连接处到后面的股沟;另一处伤口在死者臀部右上方——腰下十公分处,长度为6。3公分,伤口的宽度,上下一致,都是0。5公分左右,所不同的是靠近腰部下方的地方深一些,下面的伤口则浅一些。

死者的**部肿大,在**部的下方有一定量的粘稠的排泄物,颜色为褐色——这应该是死者被擦洗后流出来的,在死者的体内,也有一定量深褐色的粘稠物,在粘稠物中,还有一根毛发,根据死者**部的**来比对,这根毛发比较长,死者**部的**最长的只有一公分左右,而这根毛发足有三公分,从质感上看,死者**部的**比较细,比较软,而这根特别的毛发则比较粗,比较硬,初步的结论是,这根毛发应该不是死者身上的毛发。

死者的胃里面有一定量的水,腹部偏上方微微隆起,初步结论是,死者为溺毙身亡,这也就是,郭筱兰在溺水之前还有气息,在这段话的后面,有一个备注

这份尸检报告的后面还有一张已经发黄的纸,纸上面有几行十分工整的正楷字,这是向阳写的:现场勘查,在码头附近和捞到郭筱兰尸体的河岸上,除了茂密的芦苇以外,地上还有一些芦柴桩,死者屁股上的伤痕可能是在拖行的时候被芦柴桩划破的,至于死者裆部的划痕是怎么造成的,暂时无法下结论。水中有很多水草,死者的尸体就是在一层很厚的水草下面找到的。死者食道里面的水草和水草的叶子,应该是死者在水中挣扎时吸入体内的,这进一步证实郭筱兰在溺水之前心脏还在跳动。

第四份材料:解剖报告,解剖人是胡扬,解剖时间是1961年7月17日。

这里要明一下,胡扬是县医院的胸外科主任,当时,县公安局没有解剖的条件,也没有专门的人才。可见,当时,县公安局的刑侦条件有多差。

第五份材料:化验报告,化验报告的抬头是地区公安局法医科化验报告,这里也要明一下,当时,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还没有法医科,所以,大部分的化验都要舀到地区公安局的法医科去进行。

化验的项目有两个,一个是死者体内粘稠状的排泄物,一个是死者体内的那根非常特别的毛发。

经过化验,粘稠状的排泄物有两种成分:一是男人的精液,二是死者体内的分泌物;那根毛发的血型是ab型,而死者的血型为o型,最后的结论有两个。

第一个结论:死者在溺水身亡之前,曾经有过性行为,倾向于被动的性行为。死者下身的伤痕可能是遭遇到性侵犯是被什么东西划破的。

第二个结论:毛发应该是凶手的**,这根**应该是在性行为的过程中,留在死者体内的。

负责化验的法医是粱德明,化验时间是1961年7月18日。

这里要明一下,梁德明是地区公安局法医科的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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