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虽然没有真正进入过传销组织,但是在大学中因为是班委,亲身经历的几个同学进入传销组织的救援工作。后来参加工作,也陆续有朋友进去,有的逃了出来,但也有不幸的深受毒害颇深的朋友,我们用了九牛二虎之力帮他,但他却为了自己的“事业”勇敢的辞掉我们的帮助。

遇到这种事情,每个人都会痛惜不已,看着自己的朋友遭受折磨却不能忙帮。

有人问为什么会把传销写到我的小说里面,笔者认为,一个人最可怕的是拥有自己的思想,更加可怕的是让别人控制了思想。就如同盖楼,思想就是地基,地基没有了,所有的梦想都成为空谈。

写这些内容之希望能让更多的人知道传销,了解传销,能够在危难之中保持自己意识的清醒。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上天也不会掉馅饼,所以可以做发财梦,但不能财迷心窍。这个社会因为钱变得繁荣,同样因为钱变得冷漠。钱是一把双刃剑,希望那些执着的人们能够回头反省一下,正确看待自己的人生,合理的规划自己的梦想,以免一失足成千古恨,执着到老一场空。

传销叫了很多年,也影响了很多人。我承认现在几乎人人都知道传销的危害,但是很多人对传销的理解还只在字面之上。又一次我向一个朋友说传销的危害,说一些简单的手法和洗脑方式,他竟然惊讶的看着我说:“没有这么神吧?”

虽说现在的传销形势发生了变化,基本上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洗脑技术却是越来越高明。

通过百科,我们可以查到这样的话:

传销是没有实际产品,或者产品的价格远远高出其成本和合理价格,有高额的入门费用或者变相的入门费用(比如累计消费产品一定数额以上),人员发展上线、下线、金字塔式,限制人权、自由的非法模式。任何组织(政府组织、商业组织等)都有严格的组织构架,不会无限制的去发展其员工,更不会去这样追求,如有类似情形属于传销!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中新增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国家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进行了一个概念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在这项条例中确定的传销行为便是将传销细化,形象化,具体化.条例中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