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民主权利保障与群众幸福

民主、法治、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政治理想,也是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自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民主作为一种政治价值已逐步得到普遍承认,实行民主已成为世界性潮流。当前,中国人民追寻幸福生活,实现“中国梦”的宏伟目标,离不开民主权利的制度保障和具体实现。党的十八大为我国政治发展道路与政治体制改革描绘了蓝图: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些是建设幸福社会的政治保证。

一、我国的民主权利

(一)什么是民主权利

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有协商、议定、权利平等的含义。民主权利与人身权利完全不同,人身权利包括个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与经济无关的个人权利;而民主权利则包括民众的知情权、言论权、参与权、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众的公共权利。

根据我们国家的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宪法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不受伤害。

(二)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包括: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