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书体例仿照“淡水厅志”及光绪十九年台湾省志采访册式。

  

  一、是书考据,多从“彰化县志”、“淡水厅志”、光绪十九年“新竹县志”残稿采入;其余图书典籍、公文案卷半沦兵燹,无从稽考,不无抱缺之处。

  

  一、是书祗载新竹县事。其有“厅志”所载系属淡水县管辖者,概不采入。

  

  一、是书纂辑祗数月,因县、厅废止之议,所有草稿未及誊真校对;鲁鱼虚虎,舛错良多。阅者谅之!

  

  一、“厅志”所载先正、列女及“文征”系属新竹县者,例应采入。因匆匆截止,未暇钞录,甚为歉仄!

  

  一、是书未备之处,应当搜罗光绪十九年“新竹县志”全稿补入。

  

  一、作志与作史相仿,而实有不同。史之所重者在“时事”,志之所重者在“地产”(山川、疆域为地,人与物为产);是编“地产”尚未细查之处,不敢妄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