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实际上,这个理论不过是对马克思的理论的一种改写。这全部追加的价格来自什么地方呢?来自工人的“总产品”。而且是因为“劳动”这种商品,或者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劳动力这种商品,必须低于价格出售。因为,如果一切商品都有一种共同的属性,即可以高于生产费用出售,如果唯独劳动是例外,总是只能按照生产费用出售,那末,劳动也就正是低于这个庸俗经济学界作为常规的价格出售。由此落到资本家或资本家阶级手中的额外利润就在于下面这个事实,并且归根到底只能是来自下面这个事实:工人在再生产他的劳动的价格的补偿物以后,还要生产他没有得到报酬的产品——剩余产品,无酬劳动的产品,剩余价值。勒克西斯在用语的选择上是非常慎重的人。他从来没有直截了当地说过,上述见解就是他的见解。如果这是他的见解,那就很清楚,我们这里碰到的并不是一个普通的庸俗经济学家,即象他自己所说的,在马克思的眼中“充其量不过是一个毫无希望的白痴”的那种人;而是一个伪装成庸俗经济学家的马克思主义者。由于恩格斯在这里提到“伪装成庸俗经济学家的马克思主义者”,因而,一些现代庸俗经济学家门墙之外的俗家弟子也以此而自我标榜。问题在于什么是“伪装”?为什么要“伪装”?“伪装”的实际后果是什么?至于这种伪装是有意识14的还是无意识的,那是一个我们在这里不感兴趣的心理学问题。要弄清这个问题的人不妨研究一下,象勒克西斯这样一个无疑很聪明伶俐的人,怎么竟然一时也会替复本位制这种荒谬的主张辩护。

第一个真正试图回答问题的人,是康拉德·施米特博士,见他的著作《在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平均利润率》(狄茨出版社1889年斯图加特版)。施米特试图把形成市场价格的细节既同价值规律又同平均利润率协调起来。产业资本家从他的产品中首先得到他的预付资本的补偿物,然后又得到他没有支付任何报酬的剩余产品。但是,要得到这个剩余产品,他必须把他的资本预付到生产中;也就是说,他必须使用一定量的物化劳动,才能占有这个剩余产品。因此,对资本家来说,他的这种预付资本就是他为了获得这个剩余产品而付出的社会必要的物化劳动的量。这一点也适用于其他每个产业资本家。因为按照价值规律,产品是按照生产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比例来互相交换的,并且因为对资本家来说,制造他的剩余产品的必要劳动,就是那种已经积累在他的资本中的过去劳动,所以,剩余产品是按照生产它们所必需的资本的比例来互相交换的,而不是按照实际体现在它们里面的劳动的比例来互相交换的。这样,每个资本单位所应得的份额,就等于生产出来的全部剩余价值的总和除以所使用的资本的总和。因此,相等的资本在相等的期间内会提供相等的利润,而达到这一点的方法是,把剩余产品的这样计算的成本价格即平均利润,加到那个有酬产品的成本价格上,并按照这个已经提高的价格来出售这两个产品,即有酬产品和无酬产品。这样,尽管施米特认为单个商品的平均价格是按照价值规律决定的,但平均利润率还是形成了。

这种构思非常巧妙,完全是按照黑格尔的模式作出的,但是它也和多数黑格尔式的构思一样,是不正确的。如果价值规律对平均价格也直接适用,那末,剩余产品同有酬产品就没有区别,二者都必须按照制造它们所需要的、已经消耗在它们上面的社会必要劳动来出售。价值规律从一开始就同那种由资本主义思想方法产生的见解相反。按照这种见解,构成资本的那种积累起来的过去劳动,不仅是一定数额的现成的价值,而且因为它作为生产和利润形成的因素,也形成价值,所以是比它自身更大的价值的源泉(当前一些所谓曾长期研究过《资本论》的国内经济学前辈们所提出的“新”价值理论,正是转回到这一早已陈旧到腐朽地步的观点。);价值规律则确认,只有活劳动才具有这种属性。资本家期望按照自己资本的量的比例来取得相等的利润,因而把他们预付的资本看作是他们利润的一种成本价格,这是大家知道的。但是,如果施米特利用这个想法,借此来把那个按平均利润率计算的价格同价值规律协调起来,那末,他就把价值规律本身抛弃了,因为他把一种完全同价值规律相矛盾的想法,作为共同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合并到这个规律中去了。这个想法在今天的表现之一,就是有些人主张所谓的“社会”劳动创造价值。

或者是,积累的劳动和活的劳动一起形成价值。如果是这样,价值规律就不适用了。

或者是,积累的劳动不形成价值。如果是这样,施米特的论证就同价值规律不相容。

施米特在问题已经临近解决的时候走上了这条岔路,因为他认为,他无论如何必须找到一个数学公式,来证明每一单个商品的平均价格是符合价值规律的。数学公式并不能表明一切,否则经济学就只是数学的一个分支而已。不过,虽然他在这里,在已经接近达到目的的地方,走上了歧途,他那本小册子的其余内容却表明,他多少懂得从《资本论》的前两卷中得出各种进一步的结论。在此之后,直到今天,又有谁多少懂得从《资本论》的三卷中得出各种进一步的结论呢?对于前人一直未能说明的利润率的下降趋势,马克思在第三卷第三篇作16出了正确的说明,而施米特独自发现了这种说明,这是属于他的荣誉。他还说明了商业利润来源于产业剩余价值,并提出一系列关于利息和地租的论述,从而预先说出了马克思在第三卷第四篇和第五篇中所阐述的种种问题,这也是属于他的荣誉。

在以后的一篇章中(《新时代》1892——1893年第3期和第4期),施米特试图用另一种方法来解决问题。这种方法可以归结为:平均利润率是由于竞争形成的,因为竞争使资本由利润不足的生产部门转移到有超额利润的生产部门。竞争是利润平均化的重大原因这种看法,并不是什么新东西。但说明不了这里存在的问题。但是,施米特试图证明,利润的这种平均化就是,生产过多的商品的出售价格归结为社会按价值规律能为这种商品支付的那种价值尺度。为什么这样做也不能达到目的,这从马克思在本卷所作的说明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继施米特之后,彼·法尔曼曾尝试解决这个问题(《康拉德年鉴》第3辑第3卷第793页)。我不谈他对马克思的论述的其他方面所作的评论。这是出自他的误解,即认为马克思进行阐述的地方,就是马克思要下的定义,并认为人们可以到马克思的著作中去找一些不变的、现成的、永远适用的定义。但是,不言而喻,在事物及其互相关系不是被看作固定的东西,而是被看作可变的东西的时候,它们在思想上的反映,概念,会同样发生变化和变形;我们不能把它们限定在僵硬的定义中,而是要在它们的历史的或逻辑的形成过程中来加以阐明。要符合经济科学的三大逻辑!在此之后,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马克思在第一卷的开头从他作为历史前提的简单商品生产出发,然后从这个基础进到资本,——为什么他要从简单商品出发,而不是从一个在概念上和历史上都是派生的形式,即已经在资本主义下变形的商品出发。这一点,当然是法尔曼决不可能理解的。我们不妨17把这些以及其他一些还会引起种种异议的枝节问题撇在一边,立即转入问题的核心。理论告诉这位作者,在剩余价值率已定时,剩余价值和所使用的劳动力的数量成正比,而经验却告诉这位作者,在平均利润率已定时,利润和所使用的总资本的量成正比。法尔曼对这一点的解释是:利润只是一个习惯现象(他的意思是说,利润只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态,并且和这种社会形态同生共死);利润的存在只同资本联结在一起;当资本强大到足以获得利润的时候,由于竞争,它就只好为自己获得一个对一切资本来说都是相等的利润率。没有相等的利润率,资本主义生产就不可能存在;在这种生产形式的前提下,在利润率已定时,每一单个资本家获得的利润量,只能取决于他的资本的量。另一方面,利润是由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构成的。在这里,在数量上取决于劳动剥削程度的剩余价值,又怎样转化为在数量上取决于所需资本量的利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