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供求关系一方面只是说明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的偏离,另一方面是说明抵销这种偏离的趋势,也就是抵销供求关系的影响的趋势。(那种有价格而没有价值的商品是一种例外,在这里不212必考察。)供求可以在极不相同的形式上消除由供求不平衡所产生的影响。例如,如果需求减少,因而市场价格降低,结果,资本就会被抽走,这样,供给就会减少。但这也可能导致这样的结果:由于某种发明缩短了必要劳动时间,市场价值本身降低了,因而与市场价格平衡。反之,如果需求增加,因而市场价格高于市场价值,结果,流入这个生产部门的资本就会过多,生产就会增加到如此程度,甚至使市场价格降低到市场价值以下;或者另一方面,这也可以引起价格上涨,以致需求本身减少。这还可以在这个或者那个生产部门,在一个或长或短的期间内引起市场价值本身的提高,因为所需要的一部分产品在这个期间内必须在较坏的条件下生产出来。

如果供求决定市场价格,那末另一方面,市场价格,并且进一步分析也就是市场价值,又决定供求。说到需求,那是很清楚的,因为需求按照和价格相反的方向变动,如果价格跌落,需求就增加,相反,价格提高,需求就减少。不过供给也是这样。因为加到所供给的商品中去的生产资料的价格,决定对这种生产资料的需求,因而也决定这样一些商品的供给,这些商品的供给本身包括对这种生产资料的需求。棉花的价格对棉布的供给具有决定意义。

除了价格由供求决定而同时供求又由价格决定这种混乱观点之外,还要加上:需求决定供给,反过来供给决定需求,生产决定市场,市场决定生产。(下述“高见”荒谬透顶:“在生产一种商品所需要的工资额、资本额和土地额,同以前相比,已经发生变化的时候,那种被亚当·斯密叫作该商品的自然价格的东西也会发生变化,并且那种以前曾经是它的自然价格的价格,也会随着这种变化而变为它的市场价格,虽然供给和需求量可能没有变化,然而,这种供给,并不是恰好同那些能够支付并且愿意支付现在代表生产费用的价格的人的需求相一致,而是要么更大,要么更小,因此,供给和那种就新生产费用来说代表有效需求的需求之间的比例,也会和以前不同。所以,只要中途没有什么阻碍,供给就会发生变化,最后使商品具有新的自然价格。因此,有些人会认为下述说法是好的:因为商品是通过它的供给的变化而恢复它的自然价格的,所以,自然价格取决于一种供求关系,正象市场价格取决于另一种供求关系一样;可见,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同样依存于供求关系。(“供给和需求的重大原理的运用,是为了确定亚·斯密所说的自然价格和他所说的市场价格。”——马尔萨斯)”(《评政治经济学上若干用语的争论》1821年伦敦版第60、61页)这个聪明人不理解:在这里所说的情况下,正好是生产费用的变化,因而正好是价值的变化,引起需求的变化,从而引起供求关系的变化,并且需求的这种变化,也能够引起供给的变化;这正好会证明我们这位思想家想要证明的事情的反面;就是说,这会证明,生产费用的变化,无论如何不是由供求关系来调节的,而是相反,生产费用的变化调节着供求关系。)

甚至一个普通的经济学家(见脚注)都懂得,即使没有由外界情况引起的供给或需要的变化,供求关系仍然可以由于商品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甚至他也不得不承认,不论市场价值如何,供求必须平衡,以便实现市场价值。这就是说,供求关系并不说明市场价值,而是相反,市场价值说明供求的变动。《评用语的争论》的作者在说了脚注中引用的这段话(即前面较小字体的注中的话)之后,接着说道:

“但是<供求之间的]这个比例——如果‘需求’和‘自然价格’这两个词的意义,正好和我们引用亚当·斯密时所说的意义一样的话——必然总是相等的,因为只有在供给同实际需求,也就是同不多不少正好会支付自然价格的那种需求相等的时候,自然价格才会在实际上被支付;结果是,同一商品在不同时期可以有两个极不相同的自然价格,但供求比例在两个场合能够是一样的,即相等的。”

这就是承认,当同一商品在不同时期有两个不同的“自然价格”时,供求在每个场合都能够互相一致,并且必须互相一致,以便214商品在两个场合都按照它的“自然价格”出售。既然在这两个场合,供求关系没有差别,而“自然价格”本身的量有差别,那就很明显,“自然价格”的决定同供求无关,因此也极少可能由供求来决定。西方经济学的供求理论说明不了需求的形成,只能用空洞的效用来搪塞。

要使一个商品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也就是说,按照它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出售,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竞争,同供求关系的变动相适应的市场价格的波动,总是力图把耗费在每一种商品上的劳动的总量化为这个标准。

在商品的供求关系上再现了下列关系:第一,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商品和货币的关系,买者和卖者的关系;第二,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尽管二者可以由第三者即商人来代表。在考察买者和卖者时,为了阐明他们之间的关系,把他们单个地对立起来就行了。要把商品的完整的形态变化,从而把买和卖的全部过程表示出来,有三个人也就够了。a把商品卖给b时,把自己的商品转化为b的货币;他用货币向c购买时,又把自己的货币转化为商品;整个过程就是在这三个人中间进行的。其次,在考察货币时,我们曾假定,商品是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的,因为,既然问题只在于商品在它转化为货币,再由货币转化为商品时所经历的形式变化,那就没有任何理由去考察那种同价值相偏离的价格。只要商品已经售出,并且用所得的货币又购买了新的商品,全部形态变化就摆在我们面前了,而商品价格究竟是低于还是高于它的价值,对这种形态变化本身来说是没有关系的。商品价值作为基础仍然是重要的,因为货币只有从这个基础出发才能在概念上得到说明,而价格215就其一般概念来说,首先也只是货币形式上的价值。当然,当我们把货币作为流通手段考察时,假定所发生的不只是一个商品的一个形态变化。相反,我们考察的是这种形态变化的社会交错的现象。只有这样,我们才谈到货币的流通,谈到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的发展。但是,虽然这个联系对货币转化为流通手段以及由此引起的货币的形式变化来说,如此重要,但它对买者和卖者个人之间的交易来说,却是无关紧要的。

但是,说到供给和需求,那末供给等于某种商品的卖者或生产者的总和,需求等于这同一种商品的买者或消费者(包括个人消费和生产消费)的总和。而且,这两个总和是作为两个统一体,两个集合力量来互相发生作用的。个人在这里不过是作为社会力量的一部分,作为总体的一个原子来发生作用,并且也就是在这个形式上,竞争显示出生产和消费的社会性质。

在竞争中一时处于劣势的一方,同时就是这样一方,在这一方中,个人不顾自己那群竞争者,而且常常直接反对这群竞争者而行动,并且正因为如此,使人可以感觉出一个竞争者对其他竞争者的依赖,而处于优势的一方,则或多或少地始终作为一个团结的统一体来同对方相抗衡。如果对这种商品来说,需求超过了供给,那末,在一定限度内,一个买者就会比另一个买者出更高的价钱,这样就使这种商品对全体买者来说都昂贵起来,提高到市场价值以上;另一方面,卖者却会共同努力,力图按照高昂的市场价格来出售。相反,如果供给超过了需求,那末,一个人开始廉价抛售,其他的人不得不跟着干,而买者却会共同努力,力图把市场价格压到尽量低于市场价值。只有各方通过共同行动比没有共同行动可以得到更多好处,他们才会关心共同行动。只要自己这一方变成劣势216的一方,而每个人都力图找到最好的出路,共同行动就会停止。其次,只要一个人用较便宜的费用进行生产,用低于现有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出售商品的办法,能售出更多的商品,在市场上夺取一个更大的地盘,他就会这样去做,并且开始起这样的作用,即逐渐迫使别人也采用更便宜的生产方法,把社会必要劳动减少到新的更低的标准。如果一方占了优势,每一个属于这一方的人就都会得到好处;好象他们实现了一种共同的垄断一样。如果一方处于劣势,每个人就企图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取得优势(例如用更少的生产费用来进行生产),或者至少也要尽量摆脱这种劣势;这时,他就根本不顾他周围的人了,尽管他的做法,不仅影响他自己,而且也影响到他所有的同伙。(“如果一个集团中的每个人从来不能在总的收益和财产中取得多于一定部分或相应部分的东西,他就愿意联合起来去提高这个收益:这就是垄断。但是,如果每个人都认为自己能够用某种方法增加自己这一份的绝对数额,即使这样做会使总额减少,他也常常会这样做:这就是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