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信用制度发展了,以银行家为媒介,产业家和商人对社会各阶级一切货币储蓄的支配能力也跟着不断增大,并且这些储蓄也不断集中起来,达到能够起货币资本作用的数量,这些事实,都必然会起压低利息率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我们以后还要详细说明。

关于利息率的决定,拉姆赛说,利息率

“部分地取决于总利润率,部分地取决于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profits_of_enterprise)的比例。这个比例取决于资本的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405竞争;这种竞争受预期的总利润率的影响,但不是完全由它调节。(因为总的来说利息率由平均利润率决定,所队异乎寻常的欺诈行为往往和低利息率结合在一起。例如1844年夏季的铁路欺诈就是这样。英格兰银行的利息率,只是到1844年10月16日才提高到3%。)竞争所以不是完全由它调节,一方面是因为有许多人借钱并不打算用在生产上;另一方面又因为全部借贷资本的量随着国家的财富而变化,不以总利润的任何变化为转移。”(拉姆赛《论财富的分配》第206、207页)

要找出平均利息率,就必须:1.算出利息率在大工业周期中发生变动的平均数;2.算出那些资本贷出时间较长的投资部门中的利息率。

一个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平均利息率,——不同于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不能由任何规律决定。在这个领域中,象经济学家所说的自然利润率和自然工资率那样的自然利息率,是没有的。关于这一点,马西就已经完全正确地说过:

“在这里唯一会产生的疑问是,在这个利润中多大部分归借入者,多大部分归贷出者,才算合理;一般地说,这只能由所有的借入者和贷出者的意见来决定;因为,在这一点上,合理还是不合理,只是双方同意的结果。”(马西《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1750年伦敦版第49页)

供求平衡——假定平均利润率已定——在这里没有任何意义。当我们在其他地方求助于供求平衡这个公式(在那些地方这种做法实际上也是正确的)时,它的用处是为了发现不以竞争为转移、而是相反地决定竞争的那个基本规律(起调节作用的界限或作为界限的量);特别是为了让那些为竞争的实际、为竞争的现象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观念所俘虏的人,对于在竞争中表现出来的406经济关系的内部联系,得到一个哪怕是很肤浅的观念。这种方法的目的,是要从伴随着竞争的各种变动中求得这些变动的界限。但对平均利息率来说却不是这样。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中等的竞争条件,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均衡,会使贷出者得到他的资本的3%、4%、5%等等的利息率,或得到总利润的一定的百分比部分,例如20%或50%。当竞争本身在这里起决定作用时,这种决定本身就是偶然的,纯粹经验的,只有自命博学或想入非非的人,才会试图把这种偶然性说成必然的东西。(例如,乔·奥普戴克在《论政治经济学》(1851年纽约版)一书中,就完全徒劳地试图从永恒的规律来说明5%利息率的普遍性。卡·阿伦德先生在《与垄断精神及**相对立的合乎自然的国民经济学》(1845年哈瑙版)一书中,说得无比天真。在那里可以读到这样的话:“在财物生产的自然进程中,只有一个现象,在已经充分开发的国家,看来在一定程度内负有调节利息率的使命;那就是欧洲森林的树木总量由于树木的逐年增长而增加的比率。这种增长完全不以树木的交换价值为转移<说树木的增长不以树木的交换价值为转移,这是多么滑稽啊!],而按每一百棵增加三棵到四棵的比率来进行。因此<也就是因为,树木的交换价值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树木的增长,但树木的增长完全不以树木的交换价值为转移],不能指望它<利息率]会下降到最富有的国家的现有水平以下。”(第124、125页)这种利息率应当称为“原始的森林利息率”。这种利息率的发现者在这同一著作中,还曾作为“犬税哲学家”对“我们的科学”作出贡献[第420、421页]。)在1857年和1858年关于银行立法和商业危机的议会报告中,载有英格兰银行董事、伦敦银行家、各地银行家和职业理论家关于“实际产生的利息率”[《real_rate_produced》]的各种议论。再没有比听他们的高谈阔论更有趣的事了。他们说来说去无非是老一套,例如:“付给借贷资本的价格,应随着这种资本的供给的变化而变化”,“高利息率和低利润率不能长期并存”,以及诸如此类的陈词滥407调。(英格兰银行按照金的流入和流出来提高或降低它的贴现率,虽然它这样做时,自然也总是考虑到公开市场上占统治地位的贴现率。“因此,由于预料到银行贴现率即将变动而进行的汇票贴现的投机,现在已经成为货币中心巨头们的一半业务了。”([亨·罗伊]《兑换理论》第113页))在中等利息率不仅作为平均数,而且作为现实的量存在时,习惯和法律传统等等都和竞争本身一样,对它的决定发生作用。在许多法律诉讼中,当需要计算利息时,就必须把中等利息率作为合法的利息率。如果有人进一步问,为什么中等利息率的界限不能从一般规律得出来,那末答复很简单:由于利息的性质。利息不过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同一资本在这里有双重规定:在贷出者手中,它是作为借贷资本;在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它是作为产业或商业资本。但它只执行一次职能,也只生产一次利润;在生产过程本身中,资本作为借贷资本的性质不起任何作用。这两种有权要求享有利润的人将怎样分割这种利润,是和一个股份公司的共同利润在不同股东之间按百分比分配一样,纯粹是经验的、属于偶然性王国的事情。在本质上成为决定利润率的基础的剩余价值和工资的分割上,劳动力和资本这两个完全不同的要素起着决定的作用;那是两个独立的互相限制的可变数的函数;从它们的质的区别中产生了所生产的价值的量的分割。我们以后会知道,在剩余价值分割为地租和利润时,会出现同样的情况。但在利息上,却不会发生类似的情况。我们立即就会看到,在这里,质的区别相反地是从同一剩余价值部分的纯粹量的分割中产生的。

根据以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并没有什么“自然”利息率。但是,如果从一方面来说,那种和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不同的中等利息率或平均利息率,与一般利润率相反,不能由任何一般的规律408来确定其界限,因为这里涉及的只是总利润在两个资本所有者之间以不同的名义进行的分配;那末,反过来说,利息率,不管是中等利息率还是各个特殊场合的市场利息率,都与一般利润率的情况完全不同,表现为一致的、确定的、明确的量。(“商品的价格不断变动;商品各有不同的用途;货币则可以用于任何目的。商品,甚至同类商品,性质也各不相同;现金却总是有相同的价值或应当有相同的价值。因此,我们用利息这个词来表示的货币价格,比任何其他物品的价格具有较大的固定性和一致性。”(詹·斯图亚特《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法译本1789年版第4篇第27页))

利息率对利润率的关系,同商品市场价格对商品价值的关系相类似。就利息率由利润率决定来说,利息率总是由一般利润率决定,而不是由可能在某个特殊产业部门内占统治地位的特殊利润率决定,更不是由某个资本家可能在某个特殊营业部门内获得的额外利润决定。(“不过,利润分割的这个规则,并非对每个贷出者和借入者都适用,而是一般地说对贷出者和借入者适用……特别大的或特别小的利润,是熟练或缺乏营业知识的报酬,同贷出者根本没有关系,因为他们既不会由于一种情况而受到损害,也不会由于另一种情况而得到利益。我们就同一营业中单个人所说的情况,也适用于各种不同的营业;如果某一个营业部门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可以用他们借来的货币,获得比本国其他的商人和制造业者所获得的普通利润更多的利润,那末,这种额外利润就属于他们自己,尽管这种额外利润的获得,只需要有普通的熟练和营业知识;这种额外利润不属于贷给他们货币的贷出者……因为贷出者把货币贷给某个营业部门时,是不会同意利息低于一般利息率的条件的,所以,不管用他们的货币获得多大的利益,他们都不应该得到更多的利息。”(马西《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1750年伦敦版第50、51页))因此,一般利润率事实上会作为经验的、既定的事实,再表现在平均利息率上,虽然后者并不是前者的纯粹的或可靠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