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曾经谈到,苏格兰各银行由于1845年的银行法而被迫采用一种和英格兰的制度近似的制度。它们必须拥有金准备,才能发行超过本行法定限额的银行券。这个制度究竟产生了什么影响,可以看一看下面几段向银行委员会(1857年)提供的证词。

苏格兰一家银行的经理肯尼迪作证说:

(第3375号)“在1845年的法令实施以前,在苏格兰有什么可以叫作金流通的东西吗?——没有这一类东西。”——(第3376号)“那末在此以后,又有什么追加的金流通吗?——一点也没有;苏格兰人不喜欢金子。”——(第3450号)在他看来,1845年以后苏格兰各银行必须保持的大约90万镑金只有害处,而且“它没有带来任何利润而把苏格兰资本中一个相等的部分吸收掉了”。

其次,苏格兰联合银行的经理安德森作证说:

(第3558号)“苏格兰各银行向英格兰银行提取金的巨大需求,只是由于外汇率吗?——是这样;这种需求也不会由于我们有金保存在爱丁堡而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