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志

  

  ·赋役志·

  

  从来有田必有赋,有丁必有役,分而为二。而台地则寓役于赋,合而为一,则仅言赋可矣;而仍存役之名者,溯其始也。考“诸罗旧志”(周宣子、陈少林所编)云:‘台地田赋与内地异者三:内地只有田,而此则兼有园:内地俱纳米,而此只纳粟;内地有改折,而此征本色。诸罗田少园多,计其田有五等(上上、中上、中中、下中、下下)、园有二等(以肥硗为上下)。田园之主有四:曰官庄(设县之后,文武官报垦,因而递受于后官者也)、曰业户(绅衿、土民自垦纳赋,或承买收租而自赋于官者)、曰管事(业户推一人理赋税、差役,官就而责成之。计田园以售其值,赋税不与焉)、曰番社(番自为耕)。内地论亩,台地论甲(亩、甲详见下文)。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后新垦田园,援照同安下沙则例,化甲为亩。同知严金清新修“志稿”云:‘台地新垦田园,未毕升科,宜裁业户,勘丈征租;庶裕正供,而核名实’(至光绪十四年,果如其言)。又“诸罗志”云:‘台赋甚重,盖寓役于贼内故也。乾隆十三年,诏令各郡、县按近年丁额(每丁匀银二钱)就租匀配,俾有田业者输之,以宽贫民’。此寓役于赋之意也。志赋役。

  

  户口

  

  田赋

  

  官庄(附录隆恩息庄及营盘田园)

  

  屯租

  

  叛产

  

  饷帑

  

  耗羡

  

  解运存留

  

  经费

  

  盐课

  

  厘金

  

  蠲政

  

  恤政

  

  ·户口

  

  民丁

  

  雍正九年,彰化拨归淡属户口,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乾隆元年,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十三年,奉诏以台属丁银匀配通郡田园,该属年征丁银一百五十七两六钱七分三厘零,就该属田园征输,永为定例,盖以丁之流徙无定而田园有定,裁去无定、归于有定之中,一以宽平民手足、一以省官吏追捕。法良意美,民咸赖焉(节录“彰化志”)。

  

  乾隆二十九年,将递年编入实在烟户(有司岁登民数报于部,曰“烟户”),男、妇计三万三百四十二丁口。奉诏:盛世滋生,永不加赋(采录“府志”;系淡、新未分治之先,其民丁不载堡分,今无从划出)。

  

  嘉庆十六年,查照保甲门牌,核实土著、流寓各籍民户,计一万七千九百四十三户;男、妇大小计二十一万四千八百三十三丁口,内民户成丁男、妇(男十六曰丁、女十六曰口,男未十六亦曰口)计一十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五丁口、幼丁男、女计九万八千六百八口(合淡、新在内;因“厅志”不载堡分,故无从划出)。

  

  道光二十一年,同知曹谨编查户口:厅治城厢,计八千五百二十三丁口;城北一堡,计一万八千九百三十二丁口;城北二堡,计一万七千四百六十丁口;城南一堡,计一万二千三百八十二丁口;城南二堡,计一万四千一百五十八丁口;城南三堡,计八千七百三十二丁口;城南四堡,计一万三千一百三十丁口。以上男、妇总计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七丁口,在新竹辖内;余划归淡属。

  

  番丁

  

  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淡属管辖土番大社五社;内附小社二十四社。至乾隆二年,社番计一千三百二十五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计番丁银二百六十六两。乾隆十三年,丁银皆就田园匀配,永为定例,而不另赋丁银(以上,在淡、新未分治之先;其番不载社名,今无从划出)。

  

  同治九年,同知陈培桂核查各社番丁,开列于下:一、竹堑社社番八十九丁。一、后垄社管下新港社、中港社、嘉志阁社、猫里社,计社番三百零七丁。一、房里社、猫盂社、通霄社、苑里社,计社番一百一十三丁。一、德化社管下大甲东社、大甲西社、日南社、日北社、双寮社,计社番二百三十七丁。以上社番,总计七百四十六丁,系新竹辖内;余皆划归淡属。

  

  谨按乾隆二年诏书云:‘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然“厅志”所载,民丁、番丁另编户口,难免彼此攸分。今概准以一视同仁之政,合番、汉为一家,计户口不计番、汉,尤为道一而风同焉。

  

  光绪二十一年,知县樱井勉编查各办务署管下烟户:开列男丁、女口于左:

  

  一、竹堑堡:计九千三百九十五户,男二万五千五百七十二丁、女二万一千零五十六口。

  

  一、树杞林堡:计七千四百九十一户,男二万二千零六十七丁、女一万八千七百五十一口。

  

  一、新埔堡:计一万三千三百五十八户,男四万五千四百零八丁、女三万八千四百九十口。

  

  一、头分堡:计五千五百三十六户,男一万五千一百八十一丁、女一万三千一百八十六口。

  

  一、苗栗堡:计九千八百一十户,男三万一千二百七十丁、女二万四千二百一十五口。

  

  一、苑里堡:计四千零三十八户,男一万一千六百二十六丁、女一万一千二百四十五口。

  

  一、大甲堡:计六千二百九十八户,男一万四千九百五十二丁、女一万一千四百五十五口。

  

  以上合计一十七万六千一百四十八户,男一十六万六千零七十六丁、女一十三万八千四百口:男女合计三十万零四千四百七十六丁口。

  

  ·田赋

  

  谨按:淡厅前属诸罗辖内,而新竹前属淡厅辖内。康熙五十三年,始报升科田园,皆以甲计、不以亩计,袭郑氏遗制也。其法以一丈二尺五寸为戈,周围一百戈为一甲。一甲之田,当泉郡田一十一亩三分零。盖泉郡田,以六尺为弓,积至二百四十弓为一亩;台田周围一百戈,即泉郡之二千七百一十二弓有奇也。凡田一甲,上则征榖八石八斗、中则七石四斗、下则五石五斗;园一甲,上则征榖五石、中则四石、下则二石四斗。雍正十年,奉旨:自九年始,照同安例,田、园均化甲为亩,以一甲作十一亩。其田照同安民榖例征收:上田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秋米免;其园,亦照同安“盐米不征盐折例”征收: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米亦免。凡银三钱六分,折征榖一石;凡秋米一石,折征榖二石。若以甲论,上田每甲应征榖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甲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甲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每甲应征榖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然同安“包粮”有禁,而台地钱粮则由业户征收代纳。光绪十三年,巡抚刘铭传再行清丈,按甲征赋;年分上、下忙完纳:上则田每甲征银三两零八分五厘六毫一丝,中则田每甲二两五钱二分三厘五毫一丝,下则田、下下则田以及不入则田均递减二成为例;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下下园以及不入则园亦递减二成为例。遂从番、汉业户及公私番口粮所收租额内,十成中扣四成归小租户,自行完纳正供。而业户其收诸民者,谓之“大租”;其纳诸官者,谓之“正供”。如大租十成中约四成自足以完纳正供,余六成则偿其开垦之资;“厅志”载云‘所收浮于纳者’,此也。又“口粮大租”一款,系番通事及土目给单征收,按丁分发社番之口粮。后有备银给买者,名为番业户。其中有“正供大租”,系正供业户给单征收,向官完纳正供杂项;又有“口粮大租”,系番通事、土目给单征收,按丁给发口粮并为社中公款。

  

  附录前事:‘台湾田赋与中土异,自荷兰令中土遗民受种,以十亩为一甲,分上、中、下则征榖;年修陂圳之费以及耕具,皆荷兰资给:名曰“王田”,犹今佃户纳租于田主也。后郑森取之,改为“官田”;耕者为官佃,佃输租仍旧。其宗戚及官员、士庶招垦自收者,曰“私田”;征榖亦分上、中、下则。所用官斗,较中土仓斛,每斗仅八升。三年一丈量。洎归命后,悉为民业;故不以亩计,仍以甲计’。

  

  旧额田园,计五百二十九顷(百亩为一顷)五十五亩二分九厘零;内田计二百七十二顷七十亩一分四厘零,园计二百五十六顷八十五亩一分五厘零。计征榖八千三百六十七石七斗四升六合零。又原拨归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征榖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八年,新升田、园,共五项一十七亩九分八厘五毫六丝;内下则田三顷六十二亩七分八厘,下则园一顷五十五亩二分五毫六丝。计征榖八十二石二斗一升三合九勺。

  

  乾隆二十九年,新升下则田六十六亩,征榖一十五石五斗五升零八勺。又新升田、园共五顷七十七亩六分六厘六毫,内下则田三顷三十一亩八分四厘,下则园二顷四十五亩八分七厘二毫;征榖九十一石四斗一分二合二勺。又新升田、园三十三顷零八亩四分六厘六毫三丝三忽七微,内下则田二十九顷十八亩九分一厘二丝四忽九微,下则园三顷六十九亩五分五厘六毫八忽八微;征榖五百零二石四斗八升八合七勺。

  

  乾隆三十年,新升田、园计二十四顷七十七亩七分五厘,内下则田二十二顷二十六亩九分五厘,下则园二顷五十亩零八分;征榖三百九十五石一斗四升一合五勺。

  

  乾隆三十二年,新升下则田一十八顷八十二亩八分四毫,征榖三百石零九斗八升七合一勺。

  

  乾隆三十四年,新升下则田五十五顷二十八亩三分七厘一毫八丝一忽,征榖七百八十一石七斗七升一合七勺。

  

  乾隆三十五年,新升下则田二十五顷八十六亩六分九厘八毫四丝,征榖三百零二石六斗六升八合七勺。又新升里民陈尚充公下则田四十七亩七分四厘,征榖七石六斗三升一合七勺。又新升下则田一十四顷八十四亩七分八厘一毫一丝四忽,征榖二百二十三石五斗七升零九勺三抄。又新升下则田二顷一十七亩五分九厘八毫三丝四忽,征榖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四勺。

  

  乾隆三十八年,新升下则田六顷六十三亩八分五厘,征榖一百零六石一斗二升三合八勺。又新升下则园二顷九十五亩六分八厘一毫三丝二忽,征榖四十六石一斗四升二合七勺。

  

  乾隆四十一年,新升下则田四顷五十六亩二分,征榖七十二石九斗三升七合二勺。

  

  乾隆四十三年,新升下则田六顷五十七亩八分零,征榖一百零五石一斗五升六合。又新升下则田一十一顷,征榖一百七十五石八斗四升七合二勺。又新升下则田一十八顷七十二亩二分九厘九毫二丝六忽四微三纤,征榖三百零二石零八升五合五勺七抄。

  

  以上合计旧额、新升,凡田、园七百四十八顷九十六亩三分八厘五毫二丝五忽一微三纤,又原拨归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实征榖一万二千零四十石二斗一升五合一勺二抄;官庄、隆恩息庄、叛产供榖俱在内。其从前档案,乾隆五十一年被匪焚毁,“厅志”均不及载明堡分。自光绪四年淡、新分治,凡田、园属淡水者例应划归淡水;但堡分失传,无从划出。仅有乾隆三十一年及三十七年新升拳山堡及隆恩息庄田园计七十四顷八十三亩九分四厘八毫九丝八忽,划归淡属;余悉就“厅志”所载采录,以俟考核。

  

  乾隆五十七年,董陈兴首垦下则田二十顷九分六厘八毫零,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计征银一百一十五两一钱五分六厘(“厅志”载:‘额外未报部’)。

  

  咸丰九年十月,新升中港隆恩大埔林寿记熟田一十甲零五分,每甲科租四石;内抽一石带完正供,年纳供榖一十石零五斗(“厅志”载:‘额外未报部’)。

  

  光绪十三年,台湾巡抚刘铭传将旧额、新升田园再行清丈;戈声仍循旧例,周围一百戈为一甲。视地分则,就田问赋,年分上、下忙完纳。上则田每甲征银三两零八分五厘六毫一丝,中则田每甲二两五钱二分三厘五毫一丝,下则田每甲二两零八分零五毫四丝;自下下则田以及一等、二等、三等之沙田,均递减二成为例。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下下园以及一等、二等、三等之沙园,亦递减二成为例。遂从番、汉业户及公私口粮所收大租额内,十成中扣四成归小租户,自行完纳钱粮;而业户仍准实收六成。大租并给执照示谕,以昭公允。其余各色名目悉为裁汰,归“一条鞭”之法施行。爰列各堡田、园甲数、征项于左:

  

  竹堑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一千一百零二甲零五厘九毫零六忽四微,征银五千二百三十圆七角五瓣五尖。

  

  一、中田一千七百四十四甲四分五厘五毫零二忽,征银六千七百七十四圆零四瓣八周。

  

  一、下田二千三百零七甲七分三厘六毫四丝二忽二微,征银七千三百八十五圆一角零五周。

  

  一、下下田二百七十九甲零一厘三毫七丝二忽六微,征银七百一十四圆三角二瓣五周。

  

  一、上沙田一甲四分五厘二毫二丝,征银四圆六角一瓣八周。

  

  一、沙田四分三厘九毫,征银六角三瓣。

  

  以上计田五千四百三十五甲一分五厘五毫四丝三忽二微,年征银二万零一百零九圆四角八瓣一周。

  

  树杞林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一百零五甲五分二厘五毫零八忽,征银五百圆零零四瓣八周。

  

  一、中田四百二十三甲三分七厘零六丝一忽六微九纤八沙,征银一千六百四十圆零四角五瓣。

  

  一、下田一千五百八十二甲七分六厘五毫七丝零四微,征银五千零六十四圆八角五瓣二周。

  

  一、下下田八十三甲五分九厘五毫二丝六忽四微,年征银二百一十四圆。

  

  一、上沙田三甲七分零六厘六毫,年征银五圆九角四瓣七周。

  

  以上计田二千一百九十八甲六分九厘三毫二丝六忽四微九纤八沙,征银七千四百二十五圆六角九瓣二周。

  

  新埔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三百四十五甲五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征银一千六百四十圆一角一瓣三周。

  

  一、中田一千三百二十七甲五分一厘六毫九丝,征银五千一百五十二圆五角八瓣七周。

  

  一、下田三千六百七十八甲七分七厘五毫二丝八忽五微,征银二千七百七十二圆三角四瓣三周。

  

  一、下下田五千五百八十九甲九分三厘九毫九丝,征银一万四千三百一十圆五角一瓣五周。

  

  一、上沙田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九分八厘五毫二丝六忽八微八纤,征银二千三百六十七圆零零二周。

  

  一、中沙田一十七甲六分七厘五毫三丝,征银二十五圆三角四瓣四周。

  

  一、下沙田三百九十九甲七分七厘六毫七丝九忽,征银四百零九圆七角七瓣六角。

  

  以上计田一万二千五百一十五甲二分一厘四毫六丝零三微八纤,征银三万五千六百七十七圆六角八瓣。

  

  头分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四百九十八甲三分七厘四毫四丝零九微,征银二千三百六十五圆九角七瓣七周。

  

  一、中田一千零三十八甲一分五厘六毫三丝九忽四微九纤九沙,征银四千零二十九圆四角三瓣九周。

  

  一、下田一千甲一分六厘一毫八丝四忽二微,征银三千二百零零圆五角九瓣四周。

  

  一、下下田一百六十五甲四分四厘一毫一丝四忽六微,征银四百二十三圆五角四瓣一周。

  

  一、上沙田九甲七分四厘四毫一丝八忽,征银一十九圆九角五瓣三周。

  

  一、下沙田五分八厘二毫一丝,征银五角九瓣六周。

  

  以上计田二千七百一十二甲四分六厘零零七忽一微九纤九沙,年征银一万零零四十圆一角。

  

  苗栗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一千二百零五甲七分五厘四毫六丝五忽三微二纤,征银五千七百二十二圆五角一瓣二周。

  

  一、中田一千九百三十五甲九分零四毫三丝零四微,征银七千五百一十三圆二角四瓣五周。

  

  一、下田一千五百九十甲三分零零三丝四忽八微,征银五千零八十八圆九角六瓣一周。

  

  一、下下田三百三十三甲零六厘五毫三丝零一微,征银八百五十二圆六角四瓣七周。

  

  一、上沙田二十六甲五分八厘九毫二丝四忽,征银五十四圆四角五瓣五周。

  

  一、中沙田八甲六分五厘五毫四丝八忽,征银一十二圆四角一瓣二周。

  

  一、下沙田三十一甲二分八厘九毫二丝九忽二微,征银三十二圆七角二瓣。

  

  以上计田五千一百三十一甲五分五厘八毫六丝三忽七微二纤,年征银一万九千二百七十六圆三角零三周。

  

  苑里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二百六十四甲零二厘一毫七丝六忽,征银一千二百五十三圆零四瓣七周。

  

  一、中田六百九十一甲八分一厘六毫六丝一忽三微,征银二千六百八十四圆九角四瓣。

  

  一、下田八百二十甲一分五厘九毫一丝六忽八微一纤五沙,征银二千二百一十三圆八角一瓣三周。

  

  一、下下田二百一十三甲三分四厘九毫六丝七忽七微二纤,征银五百四十六圆一角七瓣五周。

  

  一、上沙田三十二甲八分九厘零八丝,征银六十六圆三角六瓣。

  

  一、中沙田二甲一分七厘八毫四丝,征银三圆一角二瓣四周。

  

  一、下沙田一甲三分二厘,征银一圆三角五瓣三周。

  

  以上计田二千零二十五甲七分三厘六毫四丝八忽三微五纤,征银六千七百六十八圆八角一瓣二周。

  

  大甲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四百二十七甲九分八厘三毫二丝三忽,征银二千零三十一圆二角零八周。

  

  一、中田一千二百七十甲九分五厘五毫二丝六忽,征银四千九百三十二圆五角七瓣七周。

  

  一、下田一千五百五十甲七分七厘四毫二丝七忽,征银四千九百六十二圆四角七瓣八周。

  

  一、下下田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厘五毫五丝四忽,征银二千一百六十圆一角九瓣三周。

  

  一、上沙田七十甲四分零一毫三丝,征银一百四十四圆一角八瓣二周。

  

  一、中沙田八甲零一厘九毫六丝,征银一十一圆五角。

  

  一、下沙田一十二甲九分三厘一毫五丝,征银一十三圆二角五瓣五周。

  

  以上计田四千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九厘零七丝,征银一万四千二百五十五圆三角九瓣三周。

  

  右七堡田甲计三万四千二百零三甲九分七厘九毫一丝二忽八微三纤二沙,年征钱粮银一十一万三千五百五十三圆四角六瓣一周。

  

  竹堑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二甲六分一厘六毫三丝,征银一十圆一角六瓣。

  

  一、中园八十二甲六分二厘一毫一丝,征银二百六十四圆四角。

  

  一、下园四百九十九甲六分零零九丝二忽四微,征银一千二百七十九圆零三瓣七周。

  

  一、下下园一百八十五甲三分零二毫二丝,征银三百七十八圆八角五瓣六周。

  

  一、中沙园九甲一分三厘三毫二丝,征银九圆三角六瓣六周。

  

  一、下沙园八百五十六甲九分九厘八毫零三忽,征银五百二十七圆二角零二周。

  

  以上计园一千六百三十五甲九分九厘九毫七丝七忽四微,征银二千四百六十九圆零二瓣一周。

  

  树杞林堡园甲钱粮

  

  一、中园一甲九分六厘四毫四丝,征银六圆二角八瓣六周。

  

  一、下园二十七甲八分九厘八毫二丝,征银七十一圆四角二瓣。

  

  一、下下园六十三甲七分三厘七毫八丝,征银一百三十圆五角二瓣九周。

  

  一、中沙园五甲四分九厘八毫六丝,征银五圆六角三瓣六周。

  

  一、下沙园一千一百零五甲六分九厘一毫五丝零四微,征银六百七十九圆九角三瓣五周。

  

  以上计园一千二百零四甲七分九厘零五丝零四微,征银八百九十三圆八角零六周。

  

  新埔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六分五厘零八丝,征银二圆五角二瓣七周。

  

  一、中园四甲四分五厘五毫二丝,征银一十四圆二角五瓣九周。

  

  一、下围五十五甲七分四厘零九丝五忽六微,征银一百四十二圆七角零四周。

  

  一、下下园一百七十九甲二分零五毫八丝,征银三百六十六圆九角五瓣九周。

  

  一、中沙园五十甲五分四厘九毫八丝,征银五十一圆八角二瓣。

  

  一、下沙园一千四百一十甲二分八厘五毫九丝三忽二微,征银八百六十七圆四角四瓣七周。

  

  以上计园一千七百甲零零八厘八毫八丝四忽八微八纤,征银一千四百四十五圆七角一瓣六周。

  

  头分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八分二厘七毫九丝八忽四微,征银三圆二角一瓣三周。

  

  一、中园六甲二分二厘二毫六丝,征银一十九圆九角一瓣二周。

  

  一、下园二百一十甲四分七厘七毫五丝一忽八微,征银五百三十八圆八角六瓣六周。

  

  一、下下园一百二十二甲七分一厘九毫二丝二忽二微,征银二百五十一圆二角八瓣二周。

  

  一、中沙园六甲九分八厘一毫,征银七圆一角五瓣六周。

  

  一、下沙园八百四十七甲一分八厘六毫二丝一忽二微,征银五百二十一圆零五瓣四周。

  

  以上计园一千一百九十四甲四分一厘四毫五丝三忽六微,征银一千三百四十一圆四角八瓣三周。

  

  苗栗堡园甲钱粮

  

  一、上园二甲一分六厘一丝,征银八圆三角八瓣八周。

  

  一、中园一百八十二甲一分七厘八毫五丝八忽,征银五百八十二圆九角七瓣一周。

  

  一、下园五百五十七甲三分五厘一毫一丝六忽四微,征银一千四百二十六圆八角一瓣九周。

  

  一、下下园二百九十二甲九分三厘四毫六丝八忽,征银五百九十九圆九角三瓣。

  

  一、中沙园四十一甲一分三厘六毫六丝,征银四十二圆一角六瓣五周。

  

  一、下沙园八百七十甲零四厘五毫二丝五忽四微,征银五百三十五圆零七瓣八周。

  

  以上计园一千九百四十五甲八分零七毫五丝七忽八微,征银三千一百九十五圆三角五瓣一周。

  

  苑里堡园甲钱粮

  

  一、中园二十七甲六分六厘零六丝,征银八十八圆五角一瓣四周。

  

  一、下园六十八甲五分二厘零八丝,征银一百七十六圆二角二瓣四周。

  

  一、下下园二百三十四甲五分九厘一毫六丝八忽,征银四百八十圆四角四瓣四周。

  

  一、中沙园一十一甲五分二厘零八丝,征银一十一圆八角零九周。

  

  一、下沙园二百九十甲零五厘五毫六丝二忽,征银一百七十八圆三角八瓣四周。

  

  以上计园六百三十二甲六分六厘六毫三丝,征银九百三十五圆三角七瓣五周。

  

  大甲堡园甲钱粮

  

  一、中园七甲三分六厘四毫八丝,征银二十三圆一角五瓣七周。

  

  一、下园五十八甲五分一厘二毫四丝,征银一百四十六圆六角三瓣三周。

  

  一、下下园三百九十九甲六分零四毫五丝,征银八百一十八圆五角六瓣六周。

  

  一、中沙园一百零三甲九分六厘六毫八丝,征银一百零六圆五角六瓣六周。

  

  一、下沙园六百七十一甲四分八厘四毫六丝八忽,征银四百一十二圆七角六瓣三周。

  

  以上计园一千二百四十甲九分三厘三毫一丝八忽,征银一千四百零七圆七角一瓣九周。

  

  右七堡园计九千五百五十五甲五分零零三丝六忽,年征钱粮银一万一千六百八十八圆六角七瓣一周。

  

  合计:七堡田、园四万三千七百五十九甲四分七厘九毫四丝八忽八微三纤二沙,年征钱粮银合计一十二万五千二百四十二圆一角三瓣二周。就圆折两,计银八万一千四百三十一两八微一分五厘三毫零六忽八微六纤。每银一两,扣平余银一钱五分、又扣补水银一钱,合计平余银一万二千二百一十四两七钱七分二厘二毫九丝六忽零三纤、合计补水银八千一百四十三两一钱八分一厘五毫三丝零六微八纤六沙,合计平余、补水银二万零三百五十七两九钱五分三厘八丝二忽六微七纤,归“耗羡”项下。实征钱粮银六万一千零七十三两八钱六分一厘四毫八丝零一微四纤五沙。

  

  ·官庄(附录隆恩息庄及营盘田园)

  

  年征快官榖四百六十九石零二升五合七勺,内详豁免水冲无征榖二十四石六斗九升八合二勺外,实征榖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每石六三折价,计银二百七十九两九钱二分六厘三毫二丝五忽。支给佃首辛劳银三十一两五钱、本署门役食米折银七十三两零七分八厘五毫五丝一忽,又解淡水县支给北中营兵米车船运费银七十二两四钱零八厘八毫二丝一忽,又解府充饷银一百零二两九钱三分八厘九毫一丝三忽。旋因田、园复被水冲,年征榖仅三百石左右,列年因充饷银两未经划拨,均未支存;将所征榖先支佃首辛劳、役食米折及解淡水县车船运费。嗣奉台湾府宪将额定充粮银两奉拨营饷,无款清解,经禀批示:‘筹垫支解;并饬自光绪十年起,将淡水县车船运费一款停止,所征租榖折价解给役食、佃首及充饷银两。其九年以前已支车船运费,由县查筹闲款或催征民欠归补’等因,批示存案(光绪十一年县案)。

  

  新竹隆恩息庄

  

  乾隆年间,竹堑北城外树林头庄王世杰之管事王佐往台南府互控案情,迁延数年,王家经费不敷,乃向台南城守借银五千圆。后城守将卸任时,被借之项未还;乃从库中帑藏支银五千圆付城守领回,将缺额库银五千圆指为王家借项。洎新城守抵任,遂向王家逼催此项。王家无银可还,愿将该田年征大租榖平价抵还。所有大租,自此归官收掌;名曰“隆恩息庄”。计田九百三十二甲五分四厘二毫三丝、园二百三十八甲五分四毫六丝八忽。上田每甲年征榖八石、中田六石、下田四石、园每甲年征银二圆。历年租项,由台南城守派弁驻竹征收,照民间市价代银完纳。除办理人工食及各款开销外,尽数解归台南城守查收缴库。开列租项于左: